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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2018,郑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2018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1 13:03:57  学窍知识网


郑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2018,郑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2018
    依据郑人社医疗【2010】22号文件《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在郑州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其标准为:顺产800元,剖宫产1500元。其报销条件及流程如下:
  一、报销条件:
  (1)自2011年1月1日起,处于当年度郑州市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的妇女;
  (2)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3)在郑州市生育报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依据出生医学证明时间界定)。
  二、报销流程:
  1、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报销联网之前(2011年3月20日之前):
  由本人以现金方式与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出院后持以下材料来医保中心申请报销生育补助金:
  (1)医保卡、结婚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以上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正、反面均需复印);
  (3)生育住院结算发票原件(复印件无效)、出院证原件、诊断证明书原件;
  (4)剖宫产另需提供剖宫产手术记录复印件(医院病案室复印盖章有效)。
  报送时间:2011年4月-6月:每月20-24日工作日(节假日休息)
  2011年7月以后:每月15-19日工作日(节假日休息)
  2、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报销联网之后(2011年3月20日之后):
  入院时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医保卡、结婚证、生育证(身份证、结婚证和生育证需复印件各一份交医院留存),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结算生育补助金。
  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报销联网之后因个人原因生育住院时未正确出示医保卡及上述相关证件导致生育费用自费结算的,医保中心不予报销。请参保人选择郑州市生育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就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报销。
  咨询电话:、、
  附件:郑州市生育报销定点医疗机构一览表
  三类医院(7家)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
  河南省人民医院
  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河南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
  二类医院(17家)
  郑州市妇幼保健院
  郑州市中心医院
  郑州市人民医院
  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
  郑州市中医院
  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
  河南电力医院
  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
  河南省职工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
  黄河中心医院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
  一类医院(11家)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医院
  上街区人民医院、荥阳市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十人民医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医院
  郑州市长兴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郑州市惠济区人民医院)
  郑州市金水区南阳新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郑州大桥医院)
  郑州紫荆医院
  郑州市康复医院(原郑州仁和老年病医院)
  郑州新世纪女子医院
  郑州现代妇科医院
一、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⑴、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含政策外怀孕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⑵、参保人在生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3、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中间中断不超过3个月,视作连续),且生育前一月还在缴纳社保的,才能报销国家规定标准的100%。

二、享受享受生育津贴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生育津贴

三、产假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

(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郑州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本文将详细介绍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待遇

(一)生育医疗待遇

支付项目

(1)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生育津贴

1、计发标准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停发。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作为一日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一次性计发。

(1)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2)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为42日;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至30日。

2、支付(申领)办法

(1)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2)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一卡一证一册”或生育证、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女职工计划内流、引产的应同时持所在单位签发的《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等材料,按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权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参保职工申请生育津贴之日起7日内制作生育津贴领取存单。其中,企业单位职工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生育保险报销注意事项

1、生育津贴的计算

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分)

2、产假天数:正常产假天数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奖励假按30天计算;

3、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引、流产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写明妊娠周数,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

4、申请的生育津贴、晚育奖励津贴于申报次月支付到单位养老保险基本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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