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遗属生活费的审核及发放
贵阳遗属生活费的审核及发放
事项名称 遗属生活费的审核及发放
子项名称
审批部门 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综合部和核拨部。
事项类型 能否在线申请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法
律
依
据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黔劳厅发[1999]165号)、《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1]56号)、《关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4]40号)、《关于审核和发放企业死亡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的补充意见》(筑社保[2001]25号)、《审核和发放企业死亡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的办法》(筑社通[2001]01号)、《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8]1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黔人通[2007]117号)
审
批
条
件 在贵阳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的人员,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情况下发生死亡,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经济来源、年龄不满18周岁和经鉴定完全上市劳动能力的,可以申报遗属生活费/
审
批
程
序 (一)办理人员持齐全的手续,经核拨部初审,综合部复审通过后返回核拨部盖公示章
(二)公示完毕由单位工会和纪委签字盖章并按公示返回日期返回经办机构
(三)根据《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明细》表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核发通知单》费款所属期显示,于当月10日至15日带齐审批时所需资料到经办人员处签字;
(四)拨部分管人进行复核;
(五)综合部经办人、分管人进行稽核;
(六)返回到核拨部分管人处盖章,之后到财务部拨款;
申
请
材
料 (一)参保单位每月15日前,办理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新增审批,需携带如下资料
1、死亡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遗属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人员与遗属人员不在同一户口上,需提供关系证明)
3、本人申请;
4、单位证明;
5、居委会证明;(证明该遗属人员无工作、无收入、未享受低保)
6、死亡离退休人员档案。
(二)经核拨部初审,综合部复审通过后返回核拨部盖公示章
(三)公示完毕由单位工会和纪委签字盖章并按公示返回日期返回经办机构,灵活就业人员遗属有社区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