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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房消费提取—成都公积金我患重大疾病提取条件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7-08-04 14:56:27


非住房消费提取—成都公积金我患重大疾病提取条件
一、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以下任一情况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均可申请办理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肝萎缩、精神分裂症、严重运动神经元疾病),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6倍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一)医疗证明

1.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提取金额超过3万,应同时提供就诊病案);

2.医院治疗费用发票;

3. 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已离职职工由本人提供家庭困难情况说明);

4、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亲属关系的证明。

(二)身份证明

1.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2.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可由配偶代办;

3.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持委托书为职工代办业务的,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和委托期限。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2014年12月31日(含)前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

三、提取金额

上半年提取一次,下半年提取一次,可提取患重大疾病(患者)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

温馨提示:

(一)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金额;

(二)提取人范围:重大疾病的提取范围为: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

四、提取时间:自付医疗费用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五、办理方式:职工办理患重大疾病提取业务,采取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到中心各服务大厅办理。

六、受理时限: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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