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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呼和浩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18年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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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呼和浩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18年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呼和浩特2018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成人缴费档次2018。
1、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解决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问题的医疗保险制度。

2、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1)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坚持群众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其所需资金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方式筹集。

(4)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居民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待遇。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市级统筹。在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实行基金统一调剂,市区和各旗县分别核算。

(6)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

3、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哪些范围?

答,《实施办法}规定,具有呼和浩特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以下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男满60周岁及以上、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

(2)本市市区城市或旗县镇中、小学校就读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和儿童,以及非在校的少年儿童。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

4、《实施办法》对农民工于女参保是如何规定的?

答: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本市市区和旗县政府所在地居住且在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参保居民的中小学生是指哪些范围?

答:参保居民中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是指在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小学、初中、高中(包括中专、特殊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就读的学生。

6、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筹资是如何确定的?

答:《实施办法》规定,在本市市区或旗县镇中、小学校就读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和儿童,以及非在校的少年儿童参保,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20元:男满60周岁及以上、女满55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中的成年人参保,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40元。

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采取什么方式进行筹集?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采取个人或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方式进行筹集。

8、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财政对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每人每年补助70元,其中: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每人每年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居民所在旗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

9、(实施办法)对城镇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本市市区或旗县城镇中、小学校就读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和儿童,以及非在校的少年儿童参保,个人或家庭每人每年缴纳50元。

男满60周岁及以上、女满55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70元。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参保如何进行补助?其补助标准和个人墩费标准各是多少?

答: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在对所有参保居民补助的基础上,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参保再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对本市市区或旗县镇中、小学校就读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和儿童,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当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居民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5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3元,市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12元,所在旗县区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10元,参保居民个人或家庭每人每年缴纳20元。

(2)对男、女满60周岁及以上参保居民当中的低保对象和18周岁以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非从业居民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3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15元,市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45元,所在旗县区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40元,参保居民个人或家庭每人每年缴纳40元。

11、中小学和拍幼机构在册学生和儿童如何办理参保登记和嫩费手续?

答: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在册学生和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在学校和幼儿园统一负责,需携带在册学生花名册等材料到其学校、幼儿园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直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中小学生和儿童按规定交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幼儿园统一收取,并到指定银行缴纳。

12、老年人和非在校少卑儿壹如何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

答:老年人和非在校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并按所核定的缴费额到指定银行缴纳医疗保险费。

1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重度残疾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登记和嫩费手续?

答:满60周岁以上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重度残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除需携带《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外,属于低保对象的需提供《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重度残疾居民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按所核定的缴费额到指定银行缴纳医疗保险费。

14、《实施办法》对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施办法》规定每年10—12月为居民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标准核定和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

15、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计算其缴费年限?

答: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缴费年限。

16、参保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缴费之日的下个月起,居民因病住院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17、参保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有效期为多长时间?

答:城镇居民每年在规定时间缴费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有效期为12个月。

18、对已参保居民束按规定续缴医疗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答:《实施办法》规定,已参保居民未按规定续缴医疗保险费的,按中断参保处理。

19、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未及时参保或参保后中断缴费又重新参保的,从何时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实施办法》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未及时参保或参保后中断缴费又重新参保的,从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20、《实施办法》对户籍迁出本市的参保居民,其医疗保险关系和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施办法》规定,已参加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因参保居民户籍迁出本市以外的,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即行终止,所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保险费不予返还。
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将于2014年1月1日启动实施,争取到2015年,大病补充保险平均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基本建立起筹资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运行规范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按人均35元筹集,其中城镇参保居民原每人每年20元的大额医疗费全部用于大病补充保险,不足部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元的标准划入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居民本人不再另行缴费。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作为本年度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设定在10万元。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代理。代理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政府招标方式确定。规定代理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控制在5%以内,实际赔付低于95%赔付目标的剩余费用全部返还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重点在四个方面作了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调整后提高了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三级医院由50%提高到60% ,二级以下医院由50%提高到80%。

  放宽了慢性病定点医院,由原来只能在二级医院就诊放宽为可到三级医院就诊。

  取消乙类慢性病申报办理,提高门诊统筹支付限额,4000元(含4000元)以下的乙类慢性病与普通门诊并轨,统一按4000元标准执行。原高于4000元限额的乙类慢性病调整为甲类慢性病,实行随时申报备案。

  门诊统筹起付标准设定为,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1000元。

  于2013年10月28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相关问题,具体包括六个方面:

  (一)按统账结合8%比例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后,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为基数,按6%由本人一次性缴足所余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后享受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待遇;按住院统筹4.5%比例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后仍按4.5%比例一次性缴费,享受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可按在职职工缴费标准逐年缴费,缴足所余年限后,不再缴费。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前,同时有8%和4.5%两种缴费标准信息的,最后一次缴费时的标准为退休后缴费标准。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依据2011年市政府1号令规定,按参保当年缴费基数的6%或4.5%一次性缴足2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按照参保当年缴费基数的4.5%分三个年龄段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当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

  (三)统筹区以外(含自治区本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可累计计算,但在我市实际参保缴费年限不少于20年。市属旗县转入市本级的参保人员,在旗县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20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已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每缴费1年可按城镇职工缴费2个月折算。

  (四)2004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军龄或工作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其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我市参保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未缴足15年的可按2011年政府1号令第十八条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五)调整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一年内首次住院:三甲医院为1000元,三乙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二级以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次及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仍执行2011年政府1号令规定。由门诊治疗转为住院的,按一次起付标准收取。

  (六)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的同时,废止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7〕4号)文件。

  市级统筹相关政策

  明确和调整城镇职工医保

  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伯君通报了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并对文件的内容作了进一步阐述。

  我市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方案的具体内容为:2014年起,我市将实施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2014年,重点从四个方面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同时,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了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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