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威海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为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试点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主要目标。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试点,原则上一年左右。探索在保留两项保险各自制度功能、保障参保职工待遇的前提下,通过政策衔接、资源整合,建立两项保险一体化管理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为全国实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积累经验。
二、试点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参保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要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试点期间,按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机关事业单位为8.2%,企业为8.5%,职工个人仍为2%;灵活就业人员中,46周岁以下为7%,46周岁及以上为6.5%。以后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时调整会计核算科目和报表体系,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记录生育医疗待遇、生育津贴支出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定额标准随生育医疗费用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适应试点工作需要,及时调整经办力量,规范经办流程,做好经费保障。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平台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员、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的享受条件,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生育医疗待遇支付标准按现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工资仍按原渠道解决。其他参保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下列产假期限执行: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
三、保障措施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国家“十三五”期间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牢政策底线,做好风险管控,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密切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实施效果、群众满意度等,开展好总结评估,充分发挥好试点的示范作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经办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