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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年济宁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0 09:33:23


2017-2018年济宁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
    7月1日起,济宁调整2017年度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2017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任城区、兖州区等不低于1640元,泗水、鱼台等不低于1470元。

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9月30日。缴存基数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保持不变。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属本次调整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按照2016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本次基数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济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的按3倍执行(2016年度济宁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80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2017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1640元,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1470元。)

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自7月1日起,调整2017年度(2017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为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9月30日。缴存基数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保持不变。

二、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属本次调整范围。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按照2016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本次基数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的按3倍执行(2016年度济宁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80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2017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1640元,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1470元。)

四、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根据单位所在区域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拷贝单位数据,领取《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汇总表》(此表可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可登录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六、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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