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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就业创业证》(《昆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7-06-28 21:05:45


《昆明就业创业证》(《昆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事项名称
 《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事项编号
 
 
责任部门
 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劳动力市场管理处
 事项类型
 职责性管理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附加时限
 无
 
是否立等可取
 否
 能否网上 申报
 否
 
是否踏勘
 否
 办理窗口
 1.昆明人力资源中心1楼13号窗口

2.昆明南坝人力资源市场办证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1.0871-      2.0871-
 
办理地点
 1.昆明市民航路229号昆明人力资源中心1楼13号窗口

2.昆明市官南大道378号南坝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窗口

3.办理人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所)办理。
 
办理依据
 1.《就业促进法》;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3.《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云人社发〔2015〕61号)
 
申请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

(一)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劳动者;

(三)从用人单位失业的劳动者;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劳动者;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六)农村家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地户籍劳动者;

(七)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劳动者;

(八)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劳动者;

(九)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十)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十一)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
 
所需材料
 1.《云南省就业创业失业登记申请表》(一份);

2.《云南省用人单位人员就业(录用)登记表》或《云南省用人单位人员失业(退工)登记表》(一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照片两张;

5.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

符合以下情况的劳动者,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1.已就业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就业证明;

2.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3.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5.土地被征用的失地人员,提供相关失地证明;

6.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

8.非本地户籍劳动者,提供常住地证明材料;

9.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流程
 办理步骤:

1.申请。申请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携带相关资料到服务窗口。

2.审核。窗口经办人员审核资料,符合办理的给予受理;不符合办理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资料,或到符合申请人申办的经办机构受理。

3.办理。能够当场办结的,告知申请人立等可取;不能当场办结的,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并告知申请人。


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录用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一)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当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办理录用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情况和《就业创业证》设置的其他内容等情况。

(三)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

(四)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应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录用登记手续。

(五)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备案材料信息准确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限时办结。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

(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

失业登记: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时间、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或受理其录用登记手续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给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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