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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赣州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赣州于4月20日出台了新的《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但无论是新办法还是老办法,对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是一致的,在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的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须先还后贷;在非受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性贷款,必须先还后贷。
具体规定详见新的《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九条第二款第6项“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票证、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书、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款的证明及贷款余额凭证(或提前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还贷扣款账号(在非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性贷款,须提供提前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运转科的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