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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扬州社保缴费基数,扬州五险一金缴纳比例2017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7-02-27 15: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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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省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84号)及江苏省、扬州市统计局公布的江苏省和扬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2016年度社会保险基数进行调整。

  根据省要求和《关于发布2016年度扬州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扬人社[2016]213号),市区企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2550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下限按2732元执行。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 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职工申报基数应在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内。缴费基数与社会保险待遇挂钩,为维护职工权益,每年省、市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而调整 最低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提高社保待遇、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

  2016年扬州社保缴费比例最新调整

  一、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下调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3号),两年内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

  二、实施工伤保险八类费率,暂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

  根据《关于调整扬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扬人社〔2016〕157号),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三类(0.6%、1%、1.2%)调整为八类行业基准费率(0.6%、0.8%、1.0%、1.2%、1.4%、1.6%、1.8%、2.0%)。各用人单位按新基准费率缴费时,除劳务派遣企业和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外,暂按“费率就低”原 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现缴费费率执行。市区劳务派遣企业向单类别工伤 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应经备案确认后,按所派遣用工单位的行业类别基准费率执行;向两类及以上工伤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统一按1.2%的基准费率执行。

  养老保险:公司缴19%,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1%,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缴0.6%,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5%,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9%,个人缴2%。

  具体社保政策建议工作日时候具体咨询扬州社保中心。咨询电话12333。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一号楼

  电话:(0527)

  附

  市区社会保险申报缴费调整通告

  为降低企业成本,维护职工权益,2016年8月起,市区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有关情况调整如下:

  一、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下调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3号),两年内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

  二、实施工伤保险八类费率,暂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

  根据《关于调整扬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扬人社〔2016〕157号),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三类(0.6%、1%、1.2%)调整为八类行业基准费率(0.6%、0.8%、1.0%、1.2%、1.4%、1.6%、1.8%、2.0%)。各用人单位按新基准费率缴费时,除劳务派遣企业和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外,暂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现缴费费率执行。市区劳务派遣企业向单类别工伤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应经备案确认后,按所派遣用工单位的行业类别基准费率执行;向两类及以上工伤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统一按1.2%的基准费率执行。

  费率调整后,我市工伤保险综合平均费率将下降0.23个百分点左右,职工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影响。

  三、调整最低缴费基数

  根据省要求和《关于发布2016年度扬州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扬人社[2016]213号),市区企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2550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下限按2732元执行。

  经测算,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养老保险由512元/月调整为546元/月(选择高档次缴费的由966元/月调整为1120元/月),医疗保险由255元/月调整为272元/月。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职工申报基数应在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内。缴费基数与社会保险待遇挂钩,为维护职工权益,每年省、市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而调整最低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提高社保待遇、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

  2014年以来,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2%下调至1%、个人费率由1%下调至0.5%;生育保险费率由1%下调至0.5%;加上今年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下调,对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具有促进作用。

 社保缴费基数
  
  市区企业不低于2025元
  
  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但是,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和低于基准数60%的,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目前,社保缴费基数市区企业按不低于1919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150元执行。从7月1日起,扬州市区企业按不低于2025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299元执行。
  
  【算账】
  
  专家举例说,调整后,市区企业按不低于2025元执行,按照有关规定,缴费比例为28%,其中企业承担20%,个人承担8%。调整后合计比调整前多缴费30元/月左右。
  
  调整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299元执行,20%需由个人承担,即460元(2299×20%=460)。调整后比调整前多缴费30元/月。
  
   反推算缴费基数
  
  可查缴费“实不实”
  
  虽然政策规定了每年的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但企业应按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缴费基数)为基数参保缴费。那么,职工可根据企业代扣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算一算缴费基数是多少,是不是“实打实”。
  
  【算账】
  
  专家举例说,职工某月工资条上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了180元,按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工资收入的8%来计算,该职工的缴费收入为180元÷8%,算出是2250元。职工就可比较出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收入之间有没有差距。(叶宇宙 李菁 锦岭)
  
   【新闻链接】
  
  缴费基数与职工的关系
  
  缴费基数是指企业和职工用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即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金额。
  
  企业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水平与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历年的缴费基数密切相关,如果缴费年限长(也是指法定工龄长)和缴费基数高,退休时养老金水平就高,充分体现了“长缴费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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