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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养老金又要上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进入实施阶段、黄石将制定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人社部门将帮扶企业招工3万人……3月15日,记者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人社部门将继续推出多项惠民政策。
其中,最受关注的当然是养老金上调。东楚晚报记者获悉,黄石市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连续12年上调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为6.5%左右,并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兑现。
另一大热点是养老金并轨。会议印发了《黄石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列出了我市参保登记工作分批办理时间表以及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并要求各相关单位于近期内回馈意见。此举也标志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今年,黄石市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思路,加快理顺人员关系,从严把握政策规定,计划在2016年底前,要分类分批将全市1171家机关事业单位7万余名工作人员,纳入黄石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运行。
民生方面,今年将全面推进全民参保计划,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待遇等政策落地实施。同时,人社部门还计划制定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三色预警”和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市人社局还将大力推进“互联网”应用创新发展专业众创空间;根据企业需求组织系列招聘活动,全年帮扶企业招工3万人。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解读
记者获悉,过去我市实行养老金“双轨制”政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这次改革,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统一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今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都将参保,与单位共同缴纳社保金。
今年黄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将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的改革办法。记者为您一一解读。
焦点一:实施对象
改革的单位实施范围: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中央在鄂单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改革的人员实施范围: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编制外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意见》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焦点二:如何缴费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缴费,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是8%。
其中,个人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焦点三:个人账户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焦点四: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焦点五:参保实施步骤
按照会议印发的《黄石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要求,我市参保登记工作实行分类分批办理。
第一批参保单位为市直机关,办理时间为4月至5月;
第二批参保单位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含参公)事业单位,办理时间为6月至8月;
第三批参保单位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办理时间为9月至12月。
根据数据显示,黄石市统一部署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工作,增长幅度将达到11。5%,本月底发放到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18号)的规定,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的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含农场和农业小三场农工)。本次上调采取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的调整办法为:
对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按退休时间分段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4 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4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4元。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普遍上调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对高龄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2013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我市不属艰苦边远地区范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上调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
自2005年以来,今年已是我省连续第10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得到大幅提高。前9次调整,我省人均待遇从近 600元提高到了1800元左右。今年的增长幅度为我省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10%,人均增长183元。我市是老工业基地,退休人员中退休早、年龄大的人员比重大,按照鄂人社发〔2014〕18号的规定调整后,我市市本级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增长幅度将达到11。5%左右。
目前,财政部门已经将所需资金筹措到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1至4月的补发部分将于5月底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