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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天津个人养老保险补缴2017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7-02-06 16: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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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期很多市民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咨询养老保险的参保事宜,针对“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本市出台了一系列的补充规定。昨日,记者走访了市人社局,请有关专家为市民算算这笔养老账。

  【城镇职工】

  缴费水平高年限长养老“待遇高”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缴费满15年或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重新就业前,可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费,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再就业后,一定要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以免缴费中断影响将来的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中心在各区县分中心设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服务窗口,专门为下岗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人员等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一些职工认为缴费满15年就可不缴费了,这样会使自己的退休待遇受影响。缴费工资水平、缴费的连续性以及缴费年限的长短等,对养老金待遇高低均有影响,即缴费水平高、连续不中断、缴费年限长,则养老金待遇就高。从现在养老金增加的情况来看,调整的幅度高低也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直接挂钩,如果缴费年限只有15年,那么在调整养老金待遇时始终都要受影响。

  补缴养老保险注意“对号入座”

  1992年12月31日以前曾经在外省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且一直未参加养老保险,现已在本市定居并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的,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保险费。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可自取得本市常住户口之月起补缴。

  1993年1月1日以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不再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据本人原有缴费记录办理补缴手续。

  曾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参加工作并相应办理录用或招收手续,后因个人原因中断工作且一直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保险费。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工作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中断工作的,可自中断工作之月起补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1993年1月1日以后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且没有再就业,并将本人档案关系存放在各级各类人才中介、职业介绍机构保存的,仍可从存档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2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原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如1992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就业且一直未再缴费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可自1993年1月起补缴。

  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或军人退役后,一直未就业且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返城或退役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返城或退役的,可自返城或退役之月起补缴。

  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企业及职工和“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人员涉及补缴费用的,应缴纳欠费本金的保值费用。

  【城乡居民】

  可一次性趸缴15年养老费

  针对没有参加过工作,无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按照国家及本市的规定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从今年开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采取按年或一次性趸缴15年的方式缴纳,趸缴15年期内的参保人不得继续缴费,15年期满后可继续按年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年缴费的按照缴费基数的5%、10%、20%、30%四个档次,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档次缴费;趸缴费的按照缴费基数的10%、20%、30%三个档次,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于一次性缴纳15年费用的人员,市财政自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起逐年给予补贴,对于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享受的补贴不满15年的,在计发待遇前按照当年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

  社保个人信息可网上查询

  参保人员还可以登录天津劳动保障网(www.tj.lss.gov.cn),通过“劳动保障个人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可以查询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到账及个人账户等信息,做到对社保个人信息心中有数。

近日,杨先生到河北区户籍所在新开河街道办事处缴存2014年的社保费用,在离开时看到公告栏有“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有关2014年天津职工补缴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通知内容为:“按照津人社局发【2013】80号文件精神,为减轻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缴费负担,促进中断缴费人员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2014年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保值费用按照2013年补缴标准确定;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1992年12月31日之前在本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自1993年1月起在原企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因企业关停并转、破产退出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中断缴费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计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本人原有缴费记录等材料办理补缴手续;三、具有本市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灵活就业的,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缴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1998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城镇户籍毕业生、2005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农业户籍毕业生,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个人毕业证书、学籍档案等材料办理补缴手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记者联系了天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回复:“补缴2014年之前的社保有保值费计算公式,优惠政策是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在2014年补缴以前年度中断的养老保险时,如果补缴2011年6月3日之前的养老保险时,保值费统一按照2013年公布的标准计算。”
工作人员解释称,原补缴中断养老保险,需要加收保值费,中断年度的年份越早,保值费越高,有可能保值费还会超过本金,中断年度离2014年越近,保值费越低,今年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保值费费用会降低,但基数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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