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宁公积金缴纳比例,西宁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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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关于审核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青海省统计局统计公布的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7804元,月平均工资为4817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2015年度最高缴存基数为14451元。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审核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各受委托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做好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请各缴存单位如实填报《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以下简称《汇缴清册》)。
二、各汇缴单位、受委托银行要认真核对汇缴单位名称与行政公章是否一致,单位信息是否录入完整,缴存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正确(如有误,请携带《西宁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单位行政介绍信、身份证明等材料到中心或受委托银行修改)。
三、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职工或工资收入超过2015年度青海省统计局统计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按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注:1、青海省统计局统计公布的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7804元,月平均工资为4817元;2、职工工资由6部分组成,分别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2015年度最高缴存基数为14451元。
五、各汇缴单位须在2015年7月20日前持调整后的《汇缴清册》(纸质),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及加盖单位财务章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表一份到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基数审核。
六、各受委托银行要按照中心审核后的《汇缴清册》。做好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的调整录入工作,并认真核对汇缴单位及个人信息。
七、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请及时补缴;单位账户内有封存人员的,请及时通知封存人员办理转移或销户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请及时通知单位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或注销手续。
●灵活就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2015年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分五个缴费档次,月缴费基数分别为2890元、3372元、3854元、4335元、4817元,年缴费金额依次为6936.00元、8092.80元、9249.60元、10404.00元、11560.80元。
●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到西宁地区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业务,办理缴费业务时须持医疗保险手册和医保IC卡。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年缴费最低为2424元。2015年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2%(不建立个人账户)、8%(建立个人账户)两个缴费档次,年缴费金额分别为2424元、4620元,大病医保救助每人每年40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须在中断缴费6个月内续保缴费;如没有及时续保缴费视为中断缴费,自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才可以享受相应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到西宁地区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业务,办理缴费业务时须持养老保险手册和缴费人身份证原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主体是地税部门,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由各区县地税局负责征收,并委托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费业务。我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网络信息系统由地税部门与“省金保办”和省建行直接连接,如缴费过程中出现缴费不成功等问题时,请及时与地税部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