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社保查询社保政策教育
当前位置:首页社保政策黑龙江哈尔滨哈尔滨养老保险,哈尔滨市养老保险政策

2017年哈尔滨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哈尔滨个人养老保险补缴2017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7 09:00:31  学窍知识网


最新哈尔滨养老保险补缴政策2017,2017年哈尔滨个人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方法,补缴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省人社厅对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作要求,结合哈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哈尔滨市将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实施方案》,将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范围

  1.2014年8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2.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等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

  3.2014年8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

  申报程序

  申请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应当向用人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表》。

  申请纳入人员原则上应向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不存在的,应向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可向当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

  单位主管部门或工信部门接到个人申请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将申报材料上报至当地审核工作小组。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改制相关材料(说明已无生产能力、无缴费能力)。

  3.申请纳入人员签字确认的《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申请表》及1寸免冠照片5张。

  4.《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申请表》

  5.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7.申请纳入人员需提供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对无法提供原始档案资料或原始档案资料不全的,可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

  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名册等。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用人单位历年工作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和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有效证明书等。

  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集体企业等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审批通过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

  通过审批的申请纳入人员,从2014年8月31日起一次性往回补缴15年或者补缴至“统账结合”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缴费基数为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余部分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申请纳入人员审批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此后,除国家出台新的政策,省级不再出台一次性往回补缴等优惠政策,2014年8月31日尚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通过审批的申请纳入人员2015年底后不可补缴养老保险费通过审批的申请纳入人员,2015年2月底以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收取跨年度的利息,基本养老金统一从2014年9月1日起予以计发;2015年3月1日以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补缴跨年度的利息,基本养老金从缴费的次月起予以计发;截至2015年底以后不再受理补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计算。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70周岁以下的按照实际对应的年龄数计发;70周岁以上的为56个月。纳入人员按照政策规定参与2015年及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人员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死亡的,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日前,我市调整了养老保险五项参保缴费政策,允许农村户籍、外省户籍人员凭暂住证或在城镇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参加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允许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在城镇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允许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从实行“统账结合”制度时起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允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允许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针对近期市民提出的相关问题,人社部门予以解答。

问:调整五项参保缴费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答:调整的五项参保缴费政策适用于劳动年龄内农村、外省户籍人员,劳动年龄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上述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问:劳动年龄内的参保范围包括哪些人员?“劳动年龄”时间如何界定?

答:劳动年龄内的参保范围包括农村户籍、外省户籍人员以及哈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年龄内的人员是指2013年9月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符合16周岁以上的人员。

问:我刚取得哈市城镇户籍,男性,今年59岁,请问这种情况能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可以享受往前补缴的优惠政策,只要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我市城镇户籍的劳动年龄内人员,在今年年底前可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我市城镇户籍的劳动年龄内人员(除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外),可从取得城镇户籍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允许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

问:我2002年按自由人参保,男性,现在62岁,能不能往前补费办理退休?

答:您可以在今年年底前按个体劳动者参保政策,从1996年7月1日起补缴所差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即1996.7至2002年参保前费用),补缴费用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批退休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问:我是农业户籍人员,在哈市打工多年,能不能往前补费?

答:农村、外省户籍人员如果在哈市较早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或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原始材料、购买住房的正规材料,在2013年年底前,可从取得相关原始材料之日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我是一名已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还能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吗?

答:您已享受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已享受新农保人员),不能再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

问:我是一名曾在哈市私营企业打工的农民工,2005年随单位参保了2年,现在仍在哈市打工,能接续保险吗?

答:对已在我市参保企业建立过养老保险关系、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从事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接续时间从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下月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我的户口在长春,到哈市打工,如果在哈参保缴费后能享受退休待遇吗?

答:在我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员、农村户籍人员(包括进城务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及相应待遇。

问:我是一名农村户籍人员,刚来哈市打工,如果按规定参保后,到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怎么办?

答:对于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仍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凭暂住证或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可以延续缴费5年,延续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按当年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及相应待遇。

问:我曾在一个事业单位做过临时工,现在已经离开原单位,而且我超过退休年龄了,请问这种情况能参保补费享受退休待遇吗?

答:可以向原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单位提供能够证明工作时间和经历的原始资料,报到市人社局审核认定工作小组档案管理部门,再由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您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问:我们单位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没有参加机关事业保险,请问企业养老保险有何参保政策?

答: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如果单位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按规定补缴“统账结合”制度时(1996年7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部分本息;从2013年9月1日起,按城镇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全额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统账结合”前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社保政策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来自网友投稿及网络整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有错误请反馈给我们及时更正,对文中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本站不提供任何保证,不承但任何责任。
版权所有:学窍知识网 Copyright © 2011-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