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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兰州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兰州个人养老保险补缴2017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07 15: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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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保和中断缴费等问题的意见》(甘人社发【2010】72号)及《关于认真落实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保和中断缴费等问题意见的通知》(甘社保发【2010】64号)文件精神,我市场可为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请人事档案委托我市场管理、符合补缴条件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携带身份证、存档凭证(或人才手册)及相关资料,速到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兰州市东方红广场南口)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周六至周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4:00

  咨询电话:0931-

  西北人才网:http://www.xbrc.gov.cn/人事代理(频道)

  特此通知。望周知!

  甘肃省高新技术人才市场

  甘肃省人事厅开发区人事代理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各人事代理单位、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一年需办理转正定级、职称初定手续。完善这类手续既是规范单位用人管理制度,也将对个人今后在单位录用、工龄确认、工作调动等产生较大影响。为做好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工作,积极为代理单位和社会各类流动人才提供快捷、方便的人事代理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1、毕业后人事档案委托甘肃省人才市场、甘肃省高新技术人才市场、甘肃省人事厅开发区人事代理室管理,一年见习期满但没有及时办理转正定职手续的历届普通高(中)等院校全日制统招毕业生。

  2、国家承认学历的自考、成教等其他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财会、卫生等已实行全国统一职称考试的专业除外),取得大专或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尚未评定职称的。

  3、尚未参加我市场人事代理,但符合职称初定申报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场补办单位(或个人)人事代理手续后亦可申报。

  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兰州市东方红广场南口)

  联系电话:0931-

  西北人才网:http://www.xbrc.gov.cn/人事代理(频道)

  甘肃省高新技术人才市场

  甘肃省人事厅开发区人事代理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关于限期报送中、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2011年甘肃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即将开始,请符合评审条件但尚未报送评审材料的相关人员,务必于10月30日前速到甘肃省高新技术人才市场报送相关材料,逾期我市场将不再受理。详情请查询:西北人才网:www.xbrc.com .cn/人事代理(频道)/职称评审或拨打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931-

  报送地点: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兰州市东方红广场南口)

  甘肃省高新技术人才市场

  甘肃省人事厅开发区人事代理室

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出炉了!因各种原因欠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都可以在补缴保费后纳入养老统筹,享受养老金待遇。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出台了《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介绍,2011年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经充分研究论证我省出台了养老保险补缴的政策,对补缴范围、补缴基数和比例、滞纳金和利息的缴纳以及养老金的领取做了明确的规定。

本报记者 王丽 实习生 郝少波

补缴范围: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

通知规定,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可以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以及职工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完成补缴后,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补缴基数:无当年工资证明可按当年社平工资的100%或60%为补缴基数

关于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规定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对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通知规定从达到退休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

滞纳金:

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可免收2年滞纳金

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应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收取利息。其中,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通知还明确,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计算。

养老金:

补费人员纳入统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通知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建立个人账户。其中: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11%;2006年及以后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

补费人员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补缴的1992年12月以前的部分,其缴费指数按“1”取值;补缴的1993年1月至建立个人账户前部分,缴费指数按“1.200”取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部分,按照实际补费基数计算实际指数。

补缴流程:

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欠费

通知规定,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在单位工作应保未保或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并提供相关参保资料,经审定后办理补缴手续。未全员参保单位为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在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由用人单位(含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经审定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对于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补费的,由设区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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