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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青海省失业保险缴纳标准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7-01-19 19:21:50


青海省人社厅近日发布通知,从2015年3月1日起,青海省失业保险费率将由3%降至2%,其中单位费率由2%降至1.5%、个人费率由1%降至0.5%。此次青海省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将直接为青海省参保单位节省近1亿元的缴费负担,个人节省0.86亿元缴费负担。本文将为您介绍青海省失业保险缴纳保障、失业保险领取标准等内容。

新标准实施时间:

降低费率政策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新标准实施范围:

本次降低费率适用于我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所有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金领取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符合条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仍执行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即:西宁、海东每人每月720元,海北、海南、黄南每人每月730元,海西、玉树、果洛每人每月740元。

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是和失业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挂钩,即: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加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因此,降低费率不会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继续执行:

2015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继续给予中小微企业稳岗补贴。同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近期还出台了新一轮援企稳岗政策,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期间,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且采取多种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的,也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时间为2015年7月以前,即2015年申请2014年的稳岗补贴,以后年度以此类推,执行期至2020年。

已缴纳失业保险的予以冲减:

答:降低费率政策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3—4月已按原费率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由缴费单位在5月或以后月份申报缴费额时将多缴部分予以冲减。各参保单位应严格按降费率政策规定,做好本单位及每个职工的缴费清算和代扣代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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