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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池州市失业保险费率新标准
2015年3月1日期,安徽省开始执行新的失业保险费率标准:由现行的3%调整至2%,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 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同时,安徽省池州市开始实行失业保险费率新标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分别下调了0.5个百分点。本文将为您介绍2015年池州市失业保险费率新标准及失业保险的领取标准。
2015年池州市失业保险费率新标准:
池州市失业保险费率新标准为:由现行的3%调整至2%,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以月薪3000元为例,费率下调后,职工个人和企业均少缴15元,全年共少缴360元。“失业保险费率的下调,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用人成本,同时增加了职工收入,惠民性质显著。”市地税局基金费科工作人员说。
此次失业保险费率新标准将惠及池州市所有参保单位和6.5万余名参保职工,截至目前,已为参保单位和职工减负230万元。经测算,每年可减轻全市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负担1000万元左右。
池州市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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