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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标准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7-01-19 19:13:31


失业救济金是职工暂时丧失工作或劳动收入,在等待就业期间,可以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职工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被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等,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到失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有哪些?领取标准是怎样的?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终止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5、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备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救济金领取申请材料

1、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

2、个人身份证;

3、户口本、照片等

失业救济金领取流程

1、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职工须持《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书》到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办理开发区失业登记手续。

2、失业职工本人须持《劳动保险手册》或(保险卡、投保明细单)、身份证、开发区失业人员登记表、《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书》,到开发区分中心发放部办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手续。

3、办理失业救济金申请的有效期:自签定《终止劳动合同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

4、失业救济金必须由本人亲自领取,且当月失业救济金当月领取,过期视同职工本人放弃。因病或就职前外出培训不能按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须持有关住院、病情证明或相关证明向开发区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领取事宜。

5、若职工在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间重新就业,应立即通知开发区分中心,并于工作之月终止领取失业救济金。否则,分中心有权责令其退回多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失业救济金领取标准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备注: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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