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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死亡退休人员补助费、抚恤金发放标准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7-01-19 17:21:01


杭州市国有企业员工死亡后,遗属可获得生活困难补助费、抚恤金,那么补助费、抚恤金按照什么标准发放呢?下文将为您介绍。

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6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6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3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2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2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7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3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 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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