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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棚户区改造补偿政策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7-01-19 17:00:22


北京棚户区改造补偿政策有哪些?北京棚户区改造补偿有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及提前搬迁奖补偿政策。北京棚户区改造补偿政策有哪些呢?下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北京棚户区改造补偿政策

一、货币补偿政策

由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综合困难补助、平房、简易楼住宅困难补助及住房困难家庭补助几部分构成,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同时可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

二、产权调换政策

被征收房屋按照“征一还一”的标准执行,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签约选房。其中,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15)×1.5;被征收房屋为简易楼,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10)×1.5;被征收房屋为成套房屋,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1.5。

三、提前搬迁奖政策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万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逾期未完成签约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递减,直至递减为零。

工程配合奖: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且被征收房屋未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的,给予10万元的工程配合奖。

北京棚户区改造净地出让政策

1、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2、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3、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

4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5、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6、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7、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8、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北京棚户区改造毛地出让政策

1、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2、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

3、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

4、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5、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6、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7、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北京棚户区改造建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1、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2、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3、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4、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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