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失业保险个人账户查询 亳州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电话
亳州失业保险个人账户查询,亳州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电话?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11月9日)
一、亳州失业保险在线查询
亳州市失业保险账户查询:http://www.bzldbz.gov.cn/index.actio
首先登陆亳州市的社保局网站,输入个人的个人身份证号、社保卡号,输入验证码,即可查询失业保险帐户缴费情况。
二、亳州失业保险电话查询
在亳州市的参保人若想查询个人账户明细,可拨打亳州市社保统一咨询电话12333进行政策性查询,包括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都可得到详细的查询。
三、亳州失业保险社保局查询
可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单位所属地社保局服务大厅打印个人帐户缴费清单。
四、亳州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电话
亳州市蒙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电话:0558-
地址:亳州市蒙城县嵇康中路21号附近
上班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7:00
亳州市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558-
地址:亳州市谯城区新华南路1号
上班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7:00
亳州市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558-
地址:亳州市涡阳县淮中大道附近
上班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7:00
亳州市利辛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558-
地址:亳州市利辛县建设中路497号
上班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7:00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558-
地址: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350
上班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7:00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申办条件
对象范围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
没有办证的,可以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除此之外,以下8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农民工在本市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其他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就业转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长期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贫困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承包土地被征用人员中的“4050”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除享受国家一般就业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重点就业扶助、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六、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第七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具体发放机构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第十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劳动者在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七、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
第十二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三条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各类手续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本次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
就业援助对象具体认定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和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核发、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情况,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