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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万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7-01-10 19:24:23


   根据《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不足2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2万元(含)至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累计超过5万元(含)至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0%;累计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大病保险基金的划拨及相关财务核算、业务衔接等工作,并对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的经办业务给予指导,按照协议进行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大病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和财政专户的资金拨付工作。大病保险资金从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中筹集,不高于当年度统筹基金收入的5%。大病保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大病保险的赔付范围包括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和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费用补偿两部分。根据《意见稿》,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不足2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2万元(含)至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累计超过5万元(含)至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0%;累计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设立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费用补偿,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的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费用在3万元以上、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的,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0%。重特大疾病病种及治疗性特殊药品范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文公布。参保人患有重特大疾病需申请特殊药品费用补偿的,须先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主治医师、科主任或副高以上医师及慈善赠药责任医师签名确认符合相应病种诊断及自费项目使用适应症,并由医疗机构加具意见,交大病保险承保公司核定待遇享受资格。一经核定,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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