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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10月1日实施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7-01-10 18:25:57


  日前,苏州公布了最新修订的《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各统筹地区将根据新《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记者注意到,新《办法》中将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由原来的“男满30年、女满25年;外地转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调整为“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当满10年”。

  同时,新《办法》还按照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相关规定修改学生少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条件,增加“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子女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的要求。

  那么,非苏州市户籍人员子女怎样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关负责人表示,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需为其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应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就医资格并按规定首次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除了这两方面变化之外,新《办法》还新增了分级诊疗、支付方式改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联合执法、专家评审、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长期护理险等内容。取消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划转资金的规定。同时,调整了风险准备金管理规定,明确风险准备金按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收入分别计提,并明确了计提上限;调整了救助对象、医保统筹基金划转医疗救助基金的方式等规定;并根据基金收支实际情况,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地方补充基金比例由1%调整为0。5%。

  原本的《办法》为啥要修订呢?原因在于,首先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随后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相继出台,2007年颁布的原《办法》部分规定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需要修订。第二,《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于2016年1月15日正式施行,需要修订居民医保参保范围条款来契合流动人口积分入医的要求。最后,原《办法》颁布实施8年多来,我市医疗保险事业进一步发展,通过修订可将近年来我市医保事业发展的最新成果在规章中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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