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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9月底安康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3608人次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7-01-10 17:34:10


  新农合大病保险,是指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参合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是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

  截至9月底安康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3608人次

  新农合大病保险,是指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参合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是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按照安康市政府办印发《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该市新农合大病保险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中国人寿安康分公司为安康市新农合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安康坚持“三统一、两强化、一提高”。

  “三统一”即统一收支管理、统一保障标准、统一保障方式。

  统一收支管理。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以市为单位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险资金,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统一管理。2016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参合人员每人每年25元,从安康市各县区新农合基金中统筹,参合个人不再另行缴费。安康全市筹集的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在安康市财政局设立市级新农合大病保险财政专户,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同时设立新农合大病保险支出专户,用于大病保险资金兑付,实行“专户专账、封闭运转”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约定协议,承办的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金使用情况提出用款申请,经安康市卫计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拨,由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拨付到个人或医疗机构。通过统一收支管理,使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资金管理更加规范。

  统一保障标准。安康全市新农合参合人因住院治疗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在新农合基本医疗按政策补助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补偿条件和标准的,给予大病保险补偿。即: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标准为1万元。超过起付线标准的个人自付住院合规医疗费用部分,分段按比例补偿。补偿比例为:1万元至2万元(含)补偿50%,2万元至3万元(含)补偿60%,3万元至5万元(含)补偿70%,5万元至10万元(含)补偿80%,10万元以上补偿90%,封顶线为30万元。通过统一补偿标准,使参合人员大病保险资金补偿更加公平。

  统一保障方式。为方便参合患者补助,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采取单次结算和年度累计结算两种方式。选择单次结算,患者在享受基本医疗补助后,可按规定继续办理大病补偿。选择累计结算,患者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补助后,单次未达到但多次合规自付费用累计达到大病补偿标准的,可及时办理大病补偿,合规自付费用和起付线不重复计算。通过统一保障方式,使参合人员大病保险资金补偿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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