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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贵阳养老保险领取社保待遇资格认证,2017贵阳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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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贵阳养老保险领取社保待遇资格认证,2017贵阳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清镇市社保局对各乡(镇、社区)经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工作人员、村(居)劳动保障协理员进行了培训,组织学习了《贵州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贵州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文件和对认证工作提出了要求。
  从6月上旬开始,清镇市各乡(镇)人社中心、社区社会事务部开展实地调查,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人员名单和未通过待遇资格认证人员名单在各村(居)公开栏进行公示,确保了认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截止8月25日,清镇市已完成9个乡(镇)和5个社区待遇领取人员共3.78万人的生存认证工作,其中核销死亡人员223人并已办理退保业务。全面完成了2014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生存认证工作。

为杜绝冒领养老待遇现象发生,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贵阳市云岩区从6月1日起先期在北京路、威清、荷塘三个社区开展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指纹认证试点工作,并将在今年8月前在全区全面推行。

  为此,该区自主研发了《云岩区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的全区联网。

  由于有了网络支持,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就近就地到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办理指纹、照片采集及指纹认证,省去了以往每年照相、填表、交资料等繁琐的环节。

  在推行指纹认证的工作中,针对一些卧床不起、行动不便的城乡居民,将采取上门服务的形式进行相关资料的采集。\
养老保险作为保障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在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涯后仍有足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为目的的社会保险项目,其参保办法是按照各类人员的身份进行设置的,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我国养老保险从政策上已达到了应保尽保的要求,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保险方式:

一、《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关于完善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筑劳通[2008]84号)(简称“城职保”),参保范围为:城镇职工(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缴费比例为28%,单位20%,个人8%。养老待遇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退休条件:1、1998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人员(中人),缴费十年,达到退休年龄;2、1998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人员(新人),缴费十五年,达到退休年龄3、1998年9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老人),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样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贵阳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筑府发[2011]54号)(简称“城居保”),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1600元的12个档次之间自由选择。养老待遇为:基础养老金105元,个人帐户积累的1/139。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筑府发[2010]20号)(简称“新农保”),参保范围为:具有本省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缴费标准为每年100——800元的8个档次之间自由选择。申请参保时已达60周岁以上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费用。养老待遇为:基础性养老金105元,个人帐户积累的1/139。

上列三种参保方式具体经办操作上可细分如下:

(一)、国有及原国有改制企业人员(含大集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女管理岗位,16-55;女生产岗位,16-50),适用《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时间是1988年1月1日,1988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龄视作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为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缴费比例为28%,单位20%,个人8%。养老待遇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二)、非国有企业人员(含小集体),适用《贵阳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参加基本养老时间是1998年7月1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认实际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同上。

(三)、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适用《关于完善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筑劳通[2008]8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起,2008年1月1日前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最早可从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领取待遇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满十五年。临聘人员无视同缴费年限,只有实际缴费年限。

(四)、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适用《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厅发[2002]28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间从2002年5月14日起,参保年龄为: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50周岁。缴费基数为60%——100%,缴费比例为20%。领取待遇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满十五年。

(五)、与原国有、集体企业(含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参保人员,适用《关于进一步做好原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筑劳通[2008]137号),参保时间从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时间起算。申请参保时,男未满60,女未满55。(已废止)

(六)、贵阳市原集体(国有)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适用《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23号)执行时间从2011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七)、农业户籍人员,适用《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筑府发[2010]20号),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缴费标准为每年100——800元的8个档次之间自由选择。申请参保时已达60周岁以上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费用。养老待遇为:基础性养老金105元,个人帐户积累的1/139。)800×15=12000元×1/139=86.33元,105+86=191元。领取年龄,男女均60周岁。

(八)、被征地农民,适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1]62号),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根据被征地农民经济情况自主选择参保方式,新农保、城居保、城职保三式择一。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其年满16周岁起至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按两年折算一年确定补缴年限,折算后的补缴年限最长为15年。缴费补助从参保后按年根据被征地面积确定补助金额,补助15年,达到领取待遇时补助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足15年。

(九)、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适用《贵阳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筑府发[2011]54号),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1600元的12个档次之间自由选择。养老待遇为:基础养老金105元,个人帐户积累的1/139。)1600×15=24000元×1/139=172.66元,105+173=278元。领取年龄,男女均60周岁。

(十)、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适用《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意见》(筑劳字[1999]178号),单位按工资总额15%,个人按3%缴纳。

(十一)、社区居委会人员,适用《关于规范居委会(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筑劳发[2006]48号)及《对修文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居委会(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筑劳函[2007]2号),1995年3月前的,从1995年3月起补缴,1995年3月后的,从实际工作之日起补缴,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计算,达到男60,女55时领取退休费。补保费按职工企业方式补,待遇也按城职待遇享受。(《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筑人社通[2012]60号)改为从1995年1月1日起,补缴依据为社区委员当选证书,以“社区服务中心”为“单位”办理)

(十二)、计生临聘人员,适用《贵阳市在岗临聘计生工作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06]127号),参保时年龄男55,女50以下,可从1997年1月起补缴,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计算。待遇享受城职保。筑劳通[2007]11号文件通知: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也可参照上文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十三)、农民工,具体办法未出台,目前根据缴费情况、参保人员年龄分两种:1、缴费十五年以下的,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按黔劳局发[1995]21号文件规定,实际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即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发给本人,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不再将个人帐户发给本人,改为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2、缴费十五年以上,并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也可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养老金。(黔劳厅发[1999]144号)

视同缴费年限问题(按市原115号,24号参保可视作;按市原135、137号、省23号补缴参保不视作,只能作可补缴年限,按省养老解释(三)正常参保的,从2013年1月1日起仍可视作。):

(一)、军队退役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到企业工作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原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以参保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国转联[2001]8号文自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军龄不视同缴费年限。(黔劳社厅发[2006]26号)

(二)、机关、事业单位正式人员,机关、事业人员到企业工作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以参保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筑劳通[2002]10号)

(三)、知青、疏散下放、湘黔铁路、国防三线建设人员、到企业工作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以参保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85]黔劳险字第010号)

(四)、小集体人员招收到国有或大集体后工龄计算,1979年8月27日前参加小集体的视同缴费年限从1979年8月27日(含27日)起算至当地开始缴费止,1979年8月27日之后参加小集体的视同缴费年限,从参加工作之日起算至当地开始缴费止。(黔劳社厅函[2004]125号)

四、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方式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贵州省自1998年9月18日起执行,黔府发[1998]34号)

1、适用范围:国企、城镇集体、外资、城镇私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

2、参保方式分三种:

(一)、现参式(《贵阳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凡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个体工商户户主有其使用的城镇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于1998年7月1日 起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义务。已参加商业保险的,只能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不能以此代替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或经批准退休后,依法享受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998年6月30日前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仍由企业自行发放退休费)

(二)、补保式1、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局《妥善解决集体企业职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办通[2000]115号)“二、集体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从参加之月起计算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1995年3月前成立的集体企业,可以从养老保险实行缴费制度的1988年为起点时间,并按照当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和缴费比例计算补缴养老保险费,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已废止,《社会保险法》生效后,法前参保,法后退休时延五年后仍还不到十五年人员可一次性补足到十年。)

2、个人,《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参保问题的处理意见》(筑劳发[2002]24号)。“一、1988年1月以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和判刑收监除外),现在其它单位工作或自谋职业,并具有参保和续保能力的人员,至参保之月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均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先后被137号,23号替代。2013年1月1日省23号文停办后,《社会保险法》生效后,法前参保,法后退休时延五年后仍还不到十五年人员可一次性补足到十五年。)

补保文件执行时段:

1、市局筑劳发[2002]24号文件,2002年5月28日起至2008年9月20日止;

2、市局筑劳通[2008]137号文件,2008年9月20日起至2011年6月24日止;

3、市政府筑府办发[2008]135号文件,2008年8月22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

4、省厅黔人社厅发[2011]23号文件,2011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5、从2013年1月1日起,补保恢复执行原省黔府发[1998]34号文件配套的相关文件。

(三)、续保式(《关于参保人员续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筑劳通[2002]10号)。“十、……已经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脱保后,允许其从脱保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确认其参保情况、续保时间。(单位期间按单位补,无单位期间按自由职业者补;机关、事业单位正式人员在机关、事业期间不缴费,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脱保原因包括:调动、裁员、兼并、破产、下岗、失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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