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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哈尔滨社保报销范围,哈尔滨社会保险报销比例2017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7 09:00:31  学窍知识网


2017年哈尔滨社保门诊报销范围 ,哈尔滨社会保险住院报销比例2017。
日前,哈市出台《关于推进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以下为中国人才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内容。

  记者从哈市政府获悉,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审计局制定的《关于推进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正式出炉,哈市从今年起推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最终实现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待遇标准和费用结算、经办流程和业务标准以及政策和信息系统管理的统一,让市民享受更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

  按照计划,2016-2017年,实现双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各县(市)“四统一”,即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2018年,力争实现基金的统一管理。

  统一筹资标准:

  自由职业者纳入“职工医保”

  非从业居民纳入“居民医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县(市)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

  缴费基数:按照各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确定。

  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简称成人居民);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婴幼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等(简称学生儿童)。

  筹资标准:成人居民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个人缴纳120元;学生儿童为每人每年43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

  补助标准:政府补助标准为人均380元,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保家庭的学生儿童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人群的个人缴费部分,额外再给予相应补助。

  统一待遇水平:

  参保职工住院起付线统一

  儿童学生患特殊疾病可报销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报销比例:在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75%。

  住院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240元,二级医疗机构480元,三级医疗机构720元。

  最高支付限额:按一年期核算,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特殊疾病门诊: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原则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报销比例:在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

  住院起付线:对成人居民,三级医院72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240元、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200元;对学生儿童,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150元。

  最高支付限额:按一年期核算,应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特殊疾病门诊: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原则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60%;学生儿童特殊疾病除上述病种外,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则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

  统一信息系统和管理

  全市推行社保“一张卡”

  就医即时结算

  哈市统一开发新版软件,建设县(市)统一使用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市、县(市)信息管理统一,同时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就医即时结算。各县(市)统一使用市级统筹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医疗保险网上办公系统和网上监控系统等周边辅助系统,实现参保单位及个人的网上经办、网上查询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网上监管等。

  【相关链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推进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5〕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审计局制定的《关于推进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9日

  关于推进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则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9号)精神,进一步整合医疗保险管理资源,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现就推进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实施市级统筹工作,确保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市级统筹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坚持政策统一、基金共济、分级管理和运行一体的工作模式,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

  三、工作目标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实行市级统筹,实现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待遇标准和费用结算、经办流程和业务标准以及政策和信息系统管理的统一,确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监控的功能和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四、时间进度

  2015年底,出台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各县(市)做好市级统筹准备工作,并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2016-2017 年,实现双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各县(市)“四统一”,即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2018年,力争实现基金的统一管理。

  五、统筹模式

  哈尔滨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自启动至今始终执行统一政策、实行统一管理。本次意见所称市级统筹,是指各县(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缴费基数和比例、待遇标准、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的统一。

  (一)统一筹资标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1)参保范围。县(市)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

  (2)缴费基数。按照各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确定缴费基数。每年缴费基数由市人社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进行统一调整。

  (3)缴费费率。县(市)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执行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在此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市本级缴费比例。

  (4)缴费方式。统一执行按月缴费,对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基本医疗保险费预算的单位,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救助金等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时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缴纳,不得由财政部门直接划拨。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5)缴费年限。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需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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