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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保报销标准2017,2017年天津个体工商户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6-12-19 22:37:15


天津医保报销手续,2017年天津个体工商户医保报销比例,2017天津医保门诊报销标准,天津医保如何报销?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为方便市民办理,今年人力社保局简化再次参保手续,今年开始,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人员再次办理参保手续时,如基本信息无变化,不再收留相关材料复印件。

  据介绍,今年开始,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人员再次办理参保手续时,如基本信息无变化,不再收留相关材料复印件,再次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镇劳服中心及其社区工作站打印《缴费通知单》,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办理缴费,缴费完毕即完成参保;本市集体户口参保人员,以本人户口页作为户主到常住地办理家庭参保登记,其中未成年子女应以其集体户口中父母的户口页作为户主办理参保登记。

  201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人520元,每人增加补助100元;个人参保缴费标准学生儿童为60元,成年居民分别调整为80元、310元、610元。

  在医保报销水平方面,门急诊、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将居民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7万元、9万元、11万元统一提高到18万元。将各档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

  在学生儿童医疗保险结算期方面,以学校、托幼机构(以下统称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由参保缴费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调整为每年1月份至12月份。已经参加2013年度居民医保的在校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延长四个月至2013年12月底,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自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13年度居民医保待遇,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新政策标准报销医药费。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符合参加居民医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在9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入学入托的学生儿童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统一组织,在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农村居民以村为单位、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分别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镇劳服中心及其社区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对于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人员,初次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并留存户口簿复印件(户主初次登记时,还应提供户主页复印件)。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人员类别
 参保档次
 筹资标准
 其中:
 
个人缴费
 政府补助
 
成年居民
 高档
 1380
 650
 730
 
中档
 1080
 350
 730
 
低档
 850
 120
 730
 
学生儿童
 学生儿童档
 830
 100
 730
 

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儿童待遇标准

项目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住院
 500元,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设置起付线
 80%
 70%
 60%
 18万元
 
门诊特殊病
 500元,一个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或者发生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65%
 60%
 55%
 18万元
 
门(急)诊
 500元
 50%,限在定点一级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和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
 3000元
 

 
 
 
 
 
 
 
 

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成年居民待遇标准

项目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住院
 高档
 500元,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设置起付线
 80%
 70%
 60%
 18万元
 
中档
 75%
 65%
 55%
 
低档
 70%
 60%
 50%
 
门诊特殊病
 高档
 500元,一个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或者发生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合并执行一个起付线
 65%
 60%
 55%
 18万元
 
中档
 60%
 55%
 50%
 
低档
 55%
 50%
 45%
 
门(急)诊
 高档
 500元
 50%,限在定点一级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和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
 3000元
 
中档
 
低档
 

 
 
 
 
 
 
 
 
 

2016年度居民生育保险

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

待遇名称
 项目名称
 付费方式
 支付标准或比例
 
产前
 检查费
 不满12周终止妊娠
 限额支付
 240元
 
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
 360元
 
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
 480元
 
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
 660元
 

2016年度居民生育保险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待遇名称
 项目名称
 付费方式
 支付标准或比例
 
生育
 医疗费
 自然分娩
 定额支付
 2280元
 
人工干预分娩
 
剖腹产不伴其它手术
 
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和阑尾切除术
 
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
 项目付费
 60%
 
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科疾病
 按居民医保住院比例
 
参保居民在生育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的,在转出医院发生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
 60%
 

2016年度居民生育保险

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

待遇名称
 项目名称
 付费方式
 支付标准或比例
 
计划生育手术费
 引产
 定额支付
 600元(一级医院)
 
780元(二级医院)
 
960元(三级医院)
 
人工流产
 180元
 
高危人工流产
 360元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120元
 
更换宫内节育器
 200元
 
女性绝育术
 600元
 
男性绝育术
 360元
 
复通手术
 项目付费
 60%
 
宫内节育器取出伴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自然流产或药物流产
 限额支付
 150元
 

2016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待遇标准

项目
 报销比例(居民医保报销后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
 
个人负担
 2-10万元(含)
 个人负担
 10-20万元(含)
 个人负担
 20-30万元(含)
 
住院(含门特)
 50%
 60%
 70%
 

2016年度意外伤害附加险待遇标准

待遇标准
 意外医疗
 6000元以下
 70%
 
6000元以上—35万元的住院费用
 80%
 
意外伤残
 一级伤残
 3.5万元
 一


 
二级伤残
 3万元
 
三级伤残
 2.5万元
 
四级伤残
 2万元
 
意外身故
 5万元
 一次性补助


 

  关注一:哪些人能参保?

  没参加职工医保的都能参保

  自今年9月份201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启动以来,市民咨询最多的问题就是到底哪些人群可以参保?对此,人社局表示,只要目前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都可以参保。参保范围主要包括三类人群:一是学生儿童;二是全体农村居民;三是城镇居民。

  关注二:缴费期为何时?

  不同人群缴费期不同

  据介绍,城乡医保的申报缴费期是每年9月份到12月份,符合条件人员可以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新生儿可以随时参保。待遇享受期为:就读的学生儿童为参保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其他居民为次年1月份至12月份。

  关注三:新政策带来何变化?

  五项医疗费用都能报销

  据悉,从2012年开始,天津提高了城乡医保的筹资标准,同时提高了报销标准,“住院、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学生意外伤害、生育费用、门诊特殊病”五项医疗费用都能报销。

  (一)住院医保待遇。

  学生、儿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75%;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65%;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成年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下表标准报销:(表一)


  其中,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城乡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的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

  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报销比例为50%。

  (三)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天津还建立统一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解决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和伤残、死亡补助问题。(表二)

  (四)生育待遇。

  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实行剖宫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800元的标准执行;以其他方式生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600元的标准执行,同时享受100元的生育补助。

  (五)门诊特殊病。

  门诊特殊病的报销按照住院对待。门诊特殊病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元,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门诊特殊病和住院起付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发生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的,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定期抚恤补助 救助标准调整

  10月9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及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天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及用药管理办法作出新规定,并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通知》规定:一、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其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和对象类别给予政府医疗补助: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80%;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70%;带病回乡退伍人员、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60%。二、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其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分段救助:20000元以下部分救助50%,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5%,取消年度报销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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