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乌鲁木齐社保新规定,乌鲁木齐社保退休年龄新规定2017
2017年乌鲁木齐社保退休年龄新规定的最新消息,乌鲁木齐延迟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7。
一、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企业根据吸纳的人群类别不同,可享受不同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一是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二是大中专毕业生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三是新疆籍员工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文件依据: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昌吉州财政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乌劳[2009]63号)
申请条件: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新增岗上招用了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企业为所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之和。当年缴费基数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社平工资。
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如招收的是”4050”就业困难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受三年期限限制,最长可赶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补贴方式: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方式
补贴程序:享受补贴15人(包括15人)以上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到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再就业管理科提出申请,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核;15人以下到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各区(县)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申请,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⑴企业在新增岗位上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认定表、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⑷缴费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情况证明;
⑸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⑹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和帐号。
2.大中专毕业生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⑴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补贴政策
文件依据:乌鲁木齐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党发[2009]11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新人发[2010]1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就培[2010]7号)
申请条件:各类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并按规定与大中专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可按新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之和计算,当年缴费基数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补贴期限: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
补贴方式: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方式
补贴程序:享受补贴15人(包括15人)以上企业按季到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再就业管理科提出申请,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核;15人以下按季到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各区(县)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申请,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新招用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人员花名册;
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⑶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⑷缴费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情况证明;
⑸企业与大中专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⑹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和帐号。
(二)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补贴政策
文件依据: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10】18号及新人社发【2011】14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11]22号)
个人缴纳部分申请条件: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新招用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大中专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个人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
补贴期限: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方式: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方式
补贴程序: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企业造册汇总。由大中专毕业生所在企业按季向乌鲁木齐市级或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身份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人员单独列出,由企业社保缴费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后,填报《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缴费审核表》,按规定报乌鲁木齐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审核,乌鲁木齐市级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填报《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乌鲁木齐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至大中专毕业生本人银行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达到15人(含15人)以上的企业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再就业管理科,15人以下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经办机构经办(各区(县)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申领个人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新招大中专毕业生人员花名册;
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⑶大中专毕业生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企业社保缴费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情况证明;
⑸企业与大中专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⑹大中专毕业生个人银行卡号。
政策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企业保管,待其享受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返还本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由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对2011年1月1日以前被企业吸纳,并享受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未执行到期的,剩余期限内按照以上规定,享受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补贴。
3.新疆籍员工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文件依据:乌鲁木齐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党发[2009]11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新人发[2010]1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就培[2010]7号)
申请条件:在新疆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在乌鲁木齐地区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新招用新疆籍员工,且按规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乌鲁木齐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50%的养老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企业为所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的50%计算,当年缴费基数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社平工资。
补贴期限: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
补贴方式: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方式
补贴程序:享受补贴15人(包括15人)以上企业按季到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企业科提出申请,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核;15人以下按季到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招用新疆籍人员申请基本养老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新招用的新疆籍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户口簿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⑶缴费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情况证明;
⑷企业与符合条件的新疆籍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表原件、复印件;
⑸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和帐号。
(二)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的贷款贴息政策
文件依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新党发[2010]18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人社发[2011]14号。
各类企业招用南疆三地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及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取得贷款,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政策。
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及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大中专毕业生是指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其中,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为毕业五年内未就业的人员。新招用人员是指:在招用前一年内在该企业无就业经历的人员。(下同)。
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贷款贴息政策实行属地管理,采取“先付后补、据实拨付、按年结算”方式。符合条件、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企业,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填写《乌鲁木齐市企业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进行实地认定、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给企业。
企业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贷款贴息的申请;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花名册,《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社保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证明;5.工资支付凭证、企业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贷款合同、企业已经支付的利息凭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政策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目前,根据人员身份不同,可享受不同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一是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二是新疆城镇户籍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三大中专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文件依据: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昌吉州财政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乌劳[2009]63号)
申请条件: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乌鲁木齐市从事灵活就业,且在乌鲁木齐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的范围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在社区从事修理、修配、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务织补、果蔬零售、小百货、早夜市、小饭桌、家政服务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性工作的以及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其他灵活就业项目。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以及被个体工商户雇佣的人员,只要雇佣人员不超过7人均算灵活就业。
注:包括在农村从事畜牧养殖、土地承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点、社区内利安超市等。
补贴标准: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当年缴费基数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基本医疗保险(当年缴费基数补贴标准为乌鲁木齐市上年度社平工资)之和的6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4050”就业困难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受三年期限限制,最长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补贴方式: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方式
补贴程序:由就业困难人员按季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及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认定证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汇总造册,报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街道(乡镇)财政所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就业困难人员提出申请需携带以下材料:
⑴本人居民身份证、《就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⑵本人银行卡帐号
⑶灵活就业认定证明相关材料
2.新疆城镇户籍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文件依据:乌鲁木齐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党发[2009]11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新人发[2010]1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就培[2010]7号)
申请条件:具有新疆城镇户籍、在乌鲁木齐市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享受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的范围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在社区从事修理、修配、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务织补、果蔬零售、小百货、早夜市、小饭桌、家政服务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性工作的以及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其他灵活就业项目。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以及被个体工商户雇佣的人员,只要雇佣人员不超过7人均算灵活就业。
注:包括在农村从事畜牧养殖、土地承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点、社区内利安超市等。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方式: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方式
补贴程序:申请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应按季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金申请表》,经核实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及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认定证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核,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汇总表》,报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由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填写本区(县)《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生活费补贴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乡镇(街道)财政所,由乡镇(街道)财政所直拨付申请者本人。新疆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提出申请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⑴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本人银行卡卡号。
⑶灵活就业认定证明相关材料
4.大中专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文件依据: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10】18号及新人社发【2011】14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11]22号)
申请条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在乌鲁木齐市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灵活就业参保形式在乌鲁木齐市缴纳养老保险,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全额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灵活就业的范围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在社区从事修理、修配、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务织补、果蔬零售、小百货、早夜市、小饭桌、家政服务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性工作的以及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其他灵活就业项目。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以及被个体工商户雇佣的人员,只要雇佣人员不超过7人均算灵活就业。
注:包括在农村从事畜牧养殖、土地承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点、社区内利安超市等。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额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方式: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方式
补贴程序:申请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大中专毕业生,应按季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金申请表》,经核实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及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认定证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汇总表》,报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由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填写本区(县)《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生活费补贴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街道(乡镇)财政所,由街道(乡镇)财政所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银行卡。在发放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同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后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返还本人。
灵活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灵活就业认定证明相关材料;
4、本人银行卡卡号。
对2011年1月1日以前从事灵活就业的新疆籍大中专毕业生,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享受50%养老保险补贴政策三年期限未满的,剩余期限内按此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的贷款贴息政策
文件依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新党发[2010]18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人社发[2011]14号。
各类企业招用南疆三地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及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取得贷款,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政策。
大中专毕业生是指: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其中,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为毕业五年内未就业的人员。新招用人员是指:在招用前一年内在该企业无就业经历的人员。(下同)。
申请条件: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及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审核及发放程序:贷款贴息政策实行属地管理,采取“先付后补、据实拨付、按年结算”方式。符合条件、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企业,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填写《乌鲁木齐市企业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进行实地认定、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给企业。
企业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贷款贴息的申请;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花名册,《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社保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证明;5.工资支付凭证、企业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贷款合同、企业已经支付的利息凭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政策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返乡及城镇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及社会费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
文件依据:乌鲁木齐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党发[2009]11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新人发[2010]1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就培[2010]7号)
申请条件:返乡或城镇大中专毕业生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且参加社会保险的,根据参加社会保险险种和实际缴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之和的6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补贴期限与本人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补贴方式: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方式
补贴程序:由本人按季度到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填写《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及生活费补贴申请表》,经核实后,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及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认定证明》,填写本乡镇(街道)《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报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由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填写本区(县)《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生活费补贴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乡镇(街道)财政所,由乡镇(街道)财政所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缴费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③本人银行卡卡号。
乌鲁木齐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已“出炉”,涉及调整人群近300万人,来看看该如何缴费吧!如下是第一纸金网教育网小编整理的乌鲁木齐度社保缴费基数,社保缴费新规定,欢迎阅读,希望对同学们有帮助。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2016年度乌鲁木齐社保缴费基数
6月12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了解到,2016年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3004元,月平均工资4417元。按此确定2016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650元,上限为13251元。
今年年度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由所在单位根据职工本人2016年度(1-12月份)的工资性收入申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参保单位职工,按下限2650元确定缴费基数;高于自治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参保单位职工,按上限13251元确定缴费基数。
2016年自治区地方国有农牧场企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1202元,月平均工资1767元。按此确定2016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060元,上限5301元。
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自治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417元作为缴费基数;对从事灵活就业且收入较低的人员,可按上年度自治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或50%,即2650元或2209元申报缴费基数。http://www.AT317.com
2016年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4451元。在职人员2016年度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合计244.81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222.55元,大额医疗补助金月缴费金额22.26元;退休人员2016年度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合计200.30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178.04元,大额医疗补助金月缴费金额22.26元。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成年居民个人每年缴费180元;享受城市低保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费90元,其中低保人员个人缴费由民政给予补助。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元,其中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个人缴费由民政给予补助。大中专院校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家庭学生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元。
据介绍,新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后,在2016年度(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内不作变动。因申报错误或其他原因涉及基数调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数差额补退。对2016年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前,暂按上年度核定缴费基数缴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应按新年度缴费基数及标准补退差额。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成年居民个人每年缴费180元;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城市低保人员每人每年个人缴费90元,其中低保人员个人缴费由民政给予补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费90元;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元,其中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个人缴费由民政给予补助。大中专院校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家庭学生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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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没有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以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以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济南政府下发通知,出台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称,符合条件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在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通知称,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凡在2010年底前具有济南市城镇户籍,且1996年1月1日前曾与济南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实施范围中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关键词:人员范围】
具备4项条件的企业人员可“入保”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关键词:补缴及待遇计发】
一次性补齐可按月领养老金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山东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右表)。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关键词:费用筹集】
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关键词:养老金领取】
基本养老金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对出生时间的认定,全省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对工作经历的认定,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
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四类人补缴15年养老保险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从本月起,至今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一次性申请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以前,政策规定基本养老保险是不给往前补缴的,只能往后延伸缴费,而现在为了保障部分特殊群体的利益,南京开了个“口子”,从本月起,至今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一次性申请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昨天,南京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了补缴对象、补缴标准,待遇计发等。
要注意的是,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可从11月10日起,到户籍所在街道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