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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哈尔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哈尔滨医保缴费标准2017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7 09:00:31  学窍知识网


2017年哈尔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哈尔滨医保缴费标准2017
    个人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分为两个档次:

1、9.5%的比例缴费后就建立个人账户,目前每月缴费335.71元;

2、5%的比例终身都不建立个人账户,目前每月缴费179.06元。  
日劳动部门修订了原《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从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档次,以及对弱势群体实行优惠政策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重大调整。
 
 
 
新《办法》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保险覆盖面扩大

  据哈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李巍及医疗保险处处长宋致田介绍,原《办法》参保对象主要为城镇职工,而新《办法》规定,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充分体现了医疗保险“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进一步扩大了医疗保险覆盖面。

  缴费分为四个档次

  考虑到参保群体的经济水平及承受能力不同,新办法由原来的一个缴费档次增加为4个,并按不同缴费档次规定了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原《办法》是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9.5%确定缴费基数,新《办法》增加了按照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5%、2.5%确定缴费基数。新《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年平均工资高于本市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和职工,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县(市)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左右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按照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平均工资低于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可以选择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由市区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建立个人账户;或者选择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不建立个人账户;进城务工人员也可以选择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5%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本人只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标准的50%,不建立个人账户。

  规定最低缴费年限

  新《办法》还对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做出了规定,即: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但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只有尽到了缴费的义务,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医疗待遇。

  对弱势群体实行优惠

  另外,新《办法》还对弱势群体实行优惠政策。对下岗人员实行低基数缴费。新《办法》规定:下岗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6个月内以个人身份办理接续、参加医疗保险的,按照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降低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切实减轻企业经济负担,新《办法》降低了破产、解散或者撤销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基数,即:由原来的“以本市同类人员上年度人均医疗费为基数,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5%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不足5年或者超过70周岁的人员,按5年缴费。”对养老金低于社会平均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划入个人账户基数统一提高。

  社区住院起付标准降低

  为了引导参保职工合理就医,形成“小病到社区、大病去医院”的良好就医习惯,新的《办法》中还规定增加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档次,并将起付标准降低为240元;同时,对于在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第二医院及省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自付比例相应提高3个百分点。

  乙类药品增加600余种

  新《办法》实施的同时,将执行《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目录在原目录基础上仅乙类药品就调整和增加了600余种,并对使用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进行了调整。按照药品价格的不同,由原来的个人自付20%,调整为个人自付20%~50%;对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个人负担比例也有所降低。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险体系,解决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2006]14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无养老保险关系的,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均可按本通知自愿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应以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可选择以下参保模式: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5%,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住院医疗统筹。缴费比例为5%,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统筹的,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大额医疗救助金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缴纳到不再参加医疗保险时终止。

  三、缴费年限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符合参保范围规定且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需以上年社会在岗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原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所差合计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自次月起方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待遇水平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按照年龄分档次以本人缴费基数的下列比例划入: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按照3.1%划入;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按照4%划入;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本人养老金5%划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5%划入。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自满6个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可申请享受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

  五、其他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的,可补缴医疗保险费并从欠缴之月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自补缴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保;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重新参保时,原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后,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原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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