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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兰州医保缴费标准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07 15:24:00


2017年兰州医保缴费标准
      记者从人社部门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今年5月1日起,甘肃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失业保险费率由2%下调至1.5%,两者降低费率的期限暂定为两年。此次降低社保费率,不会对原有职工最终的社保待遇造成影响。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
日前,经省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随后,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正式下发通知明确:从2016年5月1日起,甘肃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定为两年。从2016年5月1日起,甘肃省失业保险费率由2%下调至1.5%。其中,用人单位费率由1.5%下调至1.2%,职工个人费率由0.5%下调至0.3%。降低费率的期限暂定为两年。专业人士表示,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的是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尽管目前基金运行平稳,基金结余不断增加,但应充分考虑并积极应对经济新常态以及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的影响,确保百姓老有所养。因此,目前降低费率只能是临时性的、阶段性的,期限不宜过长。
兰州市7月29日前
同步完成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通知》同时指出,继续贯彻落实去年国家关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降低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统一组织实施。记者同时从兰州市人社局了解到,该局6月27日转发省上文件,要求兰州市社保局及时对经办系统进行适应性修改,力争在7月29日前兰州市同步完成阶段性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兰州市人社局将根据《兰州市人社局督察督办工作制度》规定适时对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社保费率下调
参保人员待遇不受影响
据了解,此次降低社保费率,不会对原有职工最终的社保待遇造成影响。截至目前已有天津、云南、四川、安徽等十几个省份陆续下调养老保险费率1%。从各地执行情况看,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期间,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未受影响,实现了按时足额支付。且按原规定,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纳比例为8%,合计为28%,其中个人缴纳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此次调整只涉及企业缴费比例,并不涉及个人,因此企业缴费比例的降低不会影响职工以后的退休待遇标准。人社部门同时表示,未来职工的各项社保待遇还应随着经济发展、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提高。
兰州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调整
从7月1日起,兰州市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开始缴费登记工作。记者7月7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此次参保缴费工作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均有调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补助标准调整为420元/人,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中普通成人、学龄前儿童调整为150元/人。

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文件精神,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补助标准由380元/人调整为420元/人,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级财政补助90元,市县共计补助30元;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也相应调整为:普通成人、学龄前儿童由120元调整为150元/人;大中专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及中小学校学生由50元/人调整为80元/人。

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调整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40元调整至50元,其中一、二类保障对象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三、四类保障对象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部门资助50%,剩余部分由保障对象个人承担。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保险缴纳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进行,先由低保对象自行缴纳,民政部门按照规定,通过社会化发放渠道将资助资金发放至保障对象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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