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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缴费近9年,如何补足15年社保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4 20:35:38  学窍知识网


  南京网友“大家来看看此帖”在都市圈圈网“百姓呼声”(http://people.dsqq.cn/)发帖留言:我是名失地农民,现住在江宁区秣陵街道。借助媒体帮助呼吁一下我这个失地农民的困惑。去年底,南京市拿出巨额财政为全市30万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这本是天大的好事,看到这一政策我们都很高兴。我本人失地后在社区从事物管工作,工资只达到南京市企业最低工资保障标准,没有社保,我又体弱多病,为了老来生活问题,在2002年6月开始自费缴纳社保。从那时起我省吃俭用,按月缴纳社保。到目前为止,我已缴了近9年,去年又花去8800元补缴医保,两项社保我总共缴了38000元。前些日子,我到所在秣陵街道胜太社区劳保站办理失地农民社保时,工作人员叫我补缴77个月社保才能达到15年,但还要我拿出15000元失地补偿款。据我所知,跟我一样的失地农民一天没缴过社保的,也只要拿出原来失地补偿款15000元,就能达到15年社保,未来领取同样的养老金。我不理解,别人补足15年只要缴纳15000元,可我只要补缴6年多(77个月)就行,为什么也要缴纳15000元?如此看,我个人此前所缴近9年的社保不是白缴了!这对我们这些自己交社保的居民来说不是不公平?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于2010年12月16日出台《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是以解决被征地人员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为目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人员以补缴养老、失业缴费年限的形式纳入城镇社会保险,自2010年12月31日向前补足15年的养老和失业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缴费年限在补缴时予以扣除。补缴金额由个人出资和政府补贴构成。补缴金额大于个人原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和劳动力安置费的,个人按原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和劳动力安置费缴纳;补缴金额小于个人原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和劳动力安置费的,政府按补缴金额20%补贴,如补缴金额小于2000元的,个人不需出资,全部由政府补贴。网友反映情况符合《办法》规定。该网友对《办法》如有不理解,可拨打市人社部门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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