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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报销比例提高5%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6-04-25 21:21:26


  住院医疗费报销再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报销比例上再提高5%。同时,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大病保险赔付后,个人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万元、2至5万元、5至10万元、10万以上的分别按20%、30%、40%、50%的标准再补助。     特殊门诊疾病医疗范围再扩大。将建档立卡贫困户长期门诊治疗的慢性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一类门诊殊疾病病种范围由10种增至20种。糖尿病、高血压(Ⅱ、Ⅲ级)、癫痫、甲亢、甲减、帕金森氏病限额标准增至1000元;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Ⅱ期及以上、因疾病引起的瘫痪、冠心病、再生障碍贫血、重症肌无力限额标准增至1500元;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病、血友病、类风湿关节炎、慢性肾功衰、慢性心力衰竭、丙肝限额标准增至2500元。     大病保险再补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自然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赔付和个人自负费用分段补助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再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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