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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情况可调整生育津贴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6-04-25 18:24:36


  从安徽省人社厅了解到,日前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发文,为配合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将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为配合新的人口政策,我省对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作出调整: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外,有三种情形,可增发生育津贴。其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需要注意的是,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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