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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津贴调整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6-04-25 18:18:25


  昨日,记者从遵义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促进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参保女职工合法权益,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于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的人员范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分娩前正常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津贴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职业妇女因生育休产假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的享受期限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产假计算。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的,按生育津贴标准执行;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的,由所在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职工不得双重享受工资和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正常领取工资的职工,不得再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计发测算方式为:女职工分娩的,对其兑现分娩生育津贴:(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达到法定婚龄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合法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二)自2016年4月1日起,依法再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依法再生育即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以下情形:(1)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2)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3)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4)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女职工流产,用人单位要对其兑现流产生育津贴:女职工流产生育津贴为,怀孕不满4个月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以上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其中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为:生育津贴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按职工分娩或手术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计算。与以往的政策相比,此次调整,重点支持合法生育二胎,调整了津贴计发天数,取消了男性护理假的生育津贴和女性计生手术休假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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