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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用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6-04-25 18:12:33


  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参保方式、工伤保险费来源、缴费费率、工伤认定及待遇支付等方面明确了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

  《实施意见》针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随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行五险统征;对因流动性大等原因无法随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承建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项目适用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中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可参照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明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纳入竞标资金范围,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拨付给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专项用于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并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效保期起始时间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确定的开工时间和工期确定。

  “这样规定以确保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防止建筑施工单位通过损害职工利益方式压价竞争。”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筑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须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实施意见》将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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