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拉萨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2016-2017年拉萨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须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形,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购买职工本人自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发票;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有关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付款收据及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证明材料;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的购房协议和房屋产权证、税契完税发票。购房或集资建房是配偶方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或结婚证明。
2、建造(翻建):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建房文件、建房施工合同及购买建筑材料(不含装饰材料)的发票提取。
3、大修:提供本人或爱人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大修该房屋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和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合同或贷款借据、贷款还款对账单或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四)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退休批复。
(五)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国定居的证明;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的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九)职工发生特殊情形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特困证明或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的医院诊断证明。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材料-职工所在单位初审-管理中心终审-管理中心办理支取-委托银行支付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3个工作日。
为了推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特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1、拉萨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
2、单位设立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或批准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银行开户许可证。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即办理。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携带以下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工资表;
2、录用通知书或调令;
3、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即办理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或职工住
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或文件;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即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解散等情形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解散的批准(或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即办理。
(五)账户转移
职工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2、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调令或任职通知书;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转移手续。
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出具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管理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中心登记个人明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当即办理,异地转移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
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封存手续;尚未办理销户的离退休干部。提供以下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1、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2、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文件;
3、离、退休证明或文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账户封存。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即办理。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交住房公积金,同时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汇补交手续:
1、住房公积金汇补交书;
2、付款票据(进账单、汇票等);
3、补交清册模板;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登记个人明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八)缴存基数调整
缴存基数根据职工本人的月工资基数乘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月工资基数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当月工资为月工资基数。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公布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每年度(每年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调整一次,调整后一年不变。应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中心调整基数:
(一)到管理中心导出住房公积金调整基数模板;
(二)职工工资表、报公积金调整基数模板光盘;
(三)企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文件。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要求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应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一)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表;
(二)近半年的财务报表;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公积金的审批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或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自管委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提取服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职工发生下列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1、享受特困职工待遇的;
2、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须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形,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购买职工本人自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发票;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有关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付款收据及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证明材料;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的购房协议和房屋产权证、税契完税发票。购房或集资建房是配偶方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或结婚证明。
2、建造(翻建):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建房文件、建房施工合同及购买建筑材料(不含装饰材料)的发票提取。
3、大修:提供本人或爱人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大修该房屋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和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合同或贷款借据、贷款还款对账单或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四)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退休批复。
(五)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国定居的证明;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的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九)职工发生特殊情形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特困证明或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的医院诊断证明。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材料-职工所在单位初审-管理中心终审-管理中心办理支取-委托银行支付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3个工作日。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具备的条件
职工(以下称借款人或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自贷款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移计算,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
2、本人以及配偶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3、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且符合再次申请的有关规定;
(二)贷款办理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应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
1、购买:购买职工本人自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发票;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有关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付款收据及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证明材料;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的购房协和房屋产权证、税契完税发票。购房或集资建房是配偶方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或结婚证明。
2、建造(翻建):提供规划部门批准建房文件、建房施工合同及购买建筑材料(不含装饰材料)的发票。
3、大修:提供本人或爱人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大修该房屋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和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4、符合上述条件,发给职工拉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手册包含以下内容: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2)身份证、户口薄等有效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夫妻双方收入状况证明;
(5)单位协助扣款承诺书;
(6)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资料;
(7)担保或抵押资料;
5、职工扣款账号或卡号。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委托银行通知职工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提前还款携带以下材料:
(一)提前还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身份证;
(三)贷款账号
办理流程:借款人提供资料-管理中心审批开具提前还款证明-到委托银行办理结清手续。
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四、信息查询服务
单位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明细、余额信息。查询渠道包括到管理中心营业大厅业务柜台查询、拨打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0891-、0891-、0891-、0891-,初始密码000000。职工对缴存余额、贷款余额有异议的,可到管理中心申请复核。
五、 政策咨询服务
职工可以到管理中心柜台或咨询台咨询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程序等,管理中心柜台、咨询台当即答复,疑难问题回复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投诉建议
管理中心设有意见箱、意见簿、投诉热线0891-,管理中心收到投诉意见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