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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7年西宁公积金缴纳比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01 09:30:13


2016年西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7年西宁公积金缴纳比例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关于审核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青海省统计局统计公布的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7804元,月平均工资为4817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2015年度最高缴存基数为14451元。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审核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各受委托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做好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请各缴存单位如实填报《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以下简称《汇缴清册》)。

二、各汇缴单位、受委托银行要认真核对汇缴单位名称与行政公章是否一致,单位信息是否录入完整,缴存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正确(如有误,请携带《西宁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单位行政介绍信、身份证明等材料到中心或受委托银行修改)。

三、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职工或工资收入超过2014年度青海省统计局统计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按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注:1、青海省统计局统计公布的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7804元,月平均工资为4817元;2、职工工资由6部分组成,分别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2015年度最高缴存基数为14451元。

五、各汇缴单位须在2015年7月20日前持调整后的《汇缴清册》(纸质),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及加盖单位财务章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表一份到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基数审核。

六、各受委托银行要按照中心审核后的《汇缴清册》。做好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的调整录入工作,并认真核对汇缴单位及个人信息。

七、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请及时补缴;单位账户内有封存人员的,请及时通知封存人员办理转移或销户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请及时通知单位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或注销手续。

注:《汇缴清册》、《西宁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可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网址:www.xngjj.gov.cn)。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做好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核定工作,现将审核缴交基数、缴存比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请各缴存单位如实填报《西宁地区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并与银行核对职工身份证号码,经中心审核后,于7月份发放职工工资时统一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职工或工资收入超过在职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注:青海省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97元)。


三、职工工资由下列6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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