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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宁公积金贷款条件及额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5-01-01 09:30:13


2016年西宁公积金贷款条件及额度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已实施)

  改革前: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西宁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西宁市已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详情如下:

  1、具有本省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购买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

  5、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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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西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指南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热点解读

  贷款材料

  1、合法的身份证明;

  2、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3、借款人婚姻证明;

  4、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低于30%的首期付款证明或自筹资金证明;

  6、购买住房合同及相关资料,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

  7、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贷款流程

  1、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贷款材料。

  2、借款人应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前款规定的资料交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在收到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后及时转送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并在受托银行收到贷款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并准予贷款的,由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7、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根据受托银行出具的证明,开具贷款划拨通知书。受托银行凭贷款划拨通知并按照借款合同的时间、金额和帐户,发放贷款。

  西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新政策贷款费用规定(已实施)

  改革前: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现行中: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贷款额度及利率

  新政贷款额度变化(已实施)

  改革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等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得高于所购建房价格的70%。

  现行中:西宁市暂未对公积金贷款额度作出调整,若有变化将第一时间更新。

  贷款额度:

  1、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放宽到25年。

  2、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

  贷款利率:

  西宁公积金贷款利率及贷款期限

  贷款偿还

  1、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可在按月还贷的基础上,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还贷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

  3、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照中国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4、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或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新《办法》明确规定,凡在西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省职工,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比如,在黄南藏族自治州某单位工作的雷先生,在单位一直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是,当他准备在西宁市购买住房的时候,却发现他所缴纳的公积金不能在西宁申请获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法在当地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法发放贷款,只能办理商业按揭贷款购房,也就享受不了公积金优惠政策。从今年8月1日起,这种情况将得到根本改观,鉴于过去借款人范围局限于西宁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不能考虑到州县职工,并不利于发挥西宁市对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示范、支撑”作用。新《办法》扩大了贷款对象范围,允许在西宁购建自住房的州县职工集体贷款。将《暂行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仅限于向“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修改为所在单位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省职工。即在本省范围内,职工只要按规定在当地管理中心正常缴纳公积金,不管是缴存到州县中心,还是缴存到西宁中心的分中心或分支机构,在西宁地区购建自住房时,均可向西宁中心申请获得贷款。我省由于地理条件、气候等方面的特殊原因,人们居住比较集中于西宁市,许多州县的职工在退休时希望能在省城购买到一套舒适的住房,改变过去的居住条件、生活条件,这一点的改动无疑为州县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创造了新的安居条件。

    ●还款方式更方便

    在省城一家事业单位上班的黄先生,去年用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住房,当时,由于手里的闲钱不多,因此贷的款较多,但是今年黄先生的父母从外地回来,给了他一笔钱,加上从去年开始,国家先后两次上调了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因此,黄先生希望先偿还一部分贷款,使自己的贷款压力轻一些。但过去的《暂行办法》还款方式中没有中途多还的规定,就是提前还清也要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一样,黄先生算来算去,根本不划算,因此只好作罢。将要施行的《办法》规定,贷款人在按月还贷的基础上,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还贷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中心”有关人士解释,过去实行的是“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偿还或一次性偿还。按照新的规定满足了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需求,使借款职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可以随时作出方便自己、节约资金的选择,以减轻利息支出方面的负担。

    ●放宽年龄限制 贷款额度更科学

    新《办法》中的另一新利好消息是,今后,只要身体状况良好、收入稳定的即将退休的职工,可放宽贷款年限。如过去男性59岁贷款,依照以前的规定贷款期限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只能贷一年,就算条件好的也一样。但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均寿命普遍增长,从实际观察和分析来看,许多职工退休后10年以内的健康和收入状况还是较为良好和稳定的,有较好的还款保障。因此在新《办法》中,将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工作年限的规定,修改为在考虑其贷款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其贷款年限可适当放宽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一至五年。

    同时,考虑到省城房价上涨,职工购房经济负担加大的实际,并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促进职工住房消费,新《办法》改变了以往公积金贷款额度不科学的计算方法,将贷款额度的测算综合考虑了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实现更为准确的测算贷款额度。

    ●担保、保险更加人性化

    如果你在办公积金贷款时,认为提供的住房抵押或者质押担保比较繁琐,可以请求家庭其他成员、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担保质押,但是,一定要提供自愿为你提供担保人的担保书,这就是新《办法》考虑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日益增大的状况,对担保方式增加的联名担保。从而拓宽了担保方式,方便了借款职工。

    关于房屋保险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以所购房产作抵押的须办理房屋保险”。但是由于保险公司的赔偿条款比较苛刻,实际操作当中的赔付率微乎其微,且收费极高,对借款职工造成的负担较大,职工对此也颇有意见。因此,新《办法》对房屋保险作出自愿原则的规定。

    ●增加“二次贷款”的规定

    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践中,有些职工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住房,在已经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有人还想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另一套住房或换购新的住房。这在过去的《暂行办法》中,是根本行不通的,而新《办法》对“二次贷款”的情况作出了在还清原有贷款本息后,还可再次申请贷款的规定。

    ●贷款办理时间更快捷

    新《办法》对贷款程序中,贷款人所要准备的资料给予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贷款人只要准备齐相关资料,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然后中心自受托银行收到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15日内未作出决定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中心要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也就是说,只要贷款人手续齐全,符合条件,最长20个工作日,就可以获得贷款批准的请求。大大简化了贷款人的办贷程序,缩短了办贷时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应遵循本办法。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和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西宁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并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公积金中心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托银行违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受托银行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省职工,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本省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 购买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 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

(五)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缴存不在本市公积金中心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应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八条 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等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得高于所购建房价格的70%。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工龄,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但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有贷款偿还能力的,其贷款期限可延长1-5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 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借款人婚姻证明;

(四)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低于30%的首期付款证明或自筹资金证明;

(六)购买住房合同及相关资料,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

(七)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前款规定的资料交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在收到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后及时转送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并在受托银行收到贷款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并准予贷款的,由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 用房屋作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的,还需签订抵押(质押)合同,办理房产抵押或有价证券冻结手续。

抵押房产的《他项权证》及有价证券的有效凭据由受托贷款银行收押保管。

第十六条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根据受托银行出具的证明,开具贷款划拨通知书。受托银行凭贷款划拨通知并按照借款合同的时间、金额和帐户,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住房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也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一)用现房抵押的,借款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收押;

(二)用期房(在建工程)抵押的,借款人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期房抵押证明》和经注册的房屋预售许可证确认书交受托银行保管。

(三)抵押房产的现值,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

(四)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产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签订抵押合同;

(五)在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但无权出租、拆毁、转让、变卖、馈赠、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管、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

(六)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的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由受托银行保管,并办理质押冻结手续,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提前支取。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清本息后,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解冻,退还给借款人;

(七)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作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家庭其他成员、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担保质押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保人自愿提供属于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担保,并签订担保书;

(二)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连续缴纳,担保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也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三)担保人只能为一名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帐户内的公积金在借款人未偿清借款之前,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支取或再担保;

(四)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时,公积金中心有权从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依法划扣。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保险,由借款人自主决定是否办理。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经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的,由财产继承人或代管人应当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可在按月还贷的基础上,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还贷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照中国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或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第七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六条 售房人出具虚假购房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追究售房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发放的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借款人擅自改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挪作他用的,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依法对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积金贷款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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