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2017年呼和浩特公积金比例
2016年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2017年呼和浩特公积金比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内蒙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调整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应核定调整一次(原则上在每年7月开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内容为准,同时不得高于“2014年度内蒙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38元或2014年度呼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06元”的3倍(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发〔2015〕35号文件内容);且不得低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4〕67号)文件中的最低标准,即:市内四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市属五个旗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
二、缴存比例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单位及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低于各6%,不得高于各12%。
三、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缴存标准
单位2014年1月1日后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的当月的工资总额。新录用的职工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新调入的职工须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四、有关要求
请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提前携带U盘到呼市中心或各旗县管理部拷贝本单位职工个人基本信息,输入调整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向呼市中心或各旗县管理部报送电子报表及1份纸质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上年度12月份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的项目计算。新录用和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职工以职工年薪均分十二个月后为基数计算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每年1月,缴存单位携带加盖公章的上年度12月份工资报表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基数调整。 3.缴存基数上下限.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烟台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能高于上一年度烟台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缴存比例 1.缴存比例政策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6%,有条件的单位可相应提高到8%,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公积金的缴交率为10%,最低不得低于8%。 2.缴存比例变更.单位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0%的,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待审核同意后,持批复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动手续。 三、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