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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呼和浩特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呼和浩特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0 10:10:00


2016年呼和浩特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呼和浩特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今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变成60%、70%、80%、90%、100%五个档次,同时降低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4项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那么,缴费费率和基数调整后,我们该选哪种保险合适?又该怎样缴费比较合适?带着广大参保人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参保人员可在60%至100%的范围内自主选择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蒙主任告诉记者,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目前,我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

    那么新养老保险政策与过去旧的养老保险政策相比有哪些优势呢?蒙主任详细地给记者做了说明,他说:原先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时,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随便选择一个档来进行缴费,企业效益好的可以选择基数高的进行缴纳。这60%至300%,指的是缴费基数,例如:去年的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那么参保人如果选择60%这个档次为缴费基数,就是1000元×60%=600元,再乘20%个人缴费的费率就是参保人一个月应该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在2007年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蒙主任说,为了保持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2006年3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个体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通知》明确缴费基数实行3年过渡期。但是鉴于我区城镇在岗职工工资增长较快,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难度较大的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又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为5年,将原先缴费基数为60%至300%的并到60%至100%之间。规定2007年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缴费,2008年将缴费基数调整为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10年将缴费基数调整为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11年以后一律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这是2007年至2008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另外,今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而且根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难度较大的实际情况,从今年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可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100%的范围内自主选择,这是为了不让参保人员因为缴纳不起养老保险金而不能享受这项待遇。

    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缴纳养老保险时,则依照职工个人工资进行缴费,职工个人工资的20%由单位负责缴纳,职工工资比例的8%由个人缴纳。

    应对金融危机降低四项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

    据蒙主任介绍,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呼和浩特市生产经营的影响日益显现。据统计,截至目前,呼和浩特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停产半停产的有30多家,约占总数的10%,涉及职工总数1.3万人。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了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并且对已认定的困难企业,如暂时确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可申请缓交2009年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而且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单位负责缴纳的4项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都降低40%。由此,失业保险总费率由原来的3%降低为2.2%,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降低为1.2%,费率调整后,2009年企业为每名职工少缴失业保险费150元。

    全市工伤保险费率分别由0.6%、1.2%、2%降低为0.36%、0.72%、1.2%。费率调整后,2009年企业为每名职工少缴工伤保险费三种费率分别为34元、68元和113元。

    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40%,总费率由原来的8%降为5.6%,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6%降为3.6%。但是相关的待遇不随着发生变化。而原先缴费基数为4.5%的医疗保险不能转为缴费基数为8%的医疗保险,因为缴费基数为4.5%的医疗保险在设置时没有个人账户,因此不能互相转换。

    市本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0.7%降为0.42%。蒙主任告诉记者:“上述四项保险费降低后,2009年社会保险费预计将减收2.24亿元,其中企业减负1.8亿元。”

    缴费年限越长基数越高退休后养老金就越高

    近日,记者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楼缴费大厅,听到有不少参保人员在议论着有关今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变化的事,而正在缴费的参保人员张红告诉记者:“尽管今年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可以自己进行选择,可我还是选择了60%的缴费基数进行交纳的。因为我现在收入也不是很高,如果缴纳的基数太高,我承受不了。”现场也有参保人员认为,现在他们的收入比较高,手里也并不缺钱,于是从现在开始他们缴纳基数最高的养老保险,等以后退休时,领到的退休金也会多一些,那么市民的这种想法是否正确?

    为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中心业务三科张博科长告诉记者:“现在部分市民普遍认为,今年我就退休了,我冲刺一下,今年缴纳一个最高比例的养老保险金,这样退休金就可以比其他人多领一些。其实单纯今年缴纳一年高比例的养老保险对退休金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在核算退休金时是按照其他公式进行计算。但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越多,肯定最后领到的退休金额也会越多。”

    张博科长还介绍,退休待遇高低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退休早晚有关。缴费年限越长、基数越高、退休后养老金就越高。

    参保人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缴费

    截至目前,呼和浩特市有超过10万人在领取养老保险金,养老金平均水平为1100元左右。国家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有相关的减免政策,凡是下岗失业的40(女性)、50(男性)参保人员,可以享受三年补贴,国家补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这也是体现养老保险公平的特征,让更多的参保人能够缴纳起养老保险金。

    “到底参保人员该怎样根据五个档次合理地缴纳养老保险?”张博说:“养老保险本身是一项惠民政策,今年缴费基数调整为60%、70%、80%、90%、100%五个档次,就是为让更多的参保人都能够参加这项福利,不能因为参保人没钱而不享受这项福利。但是如果参保人今年就达到退休年龄的,缴纳最高基数的养老保险没太大作用,而且实际情况中,我们也很少遇到这样的参保人,在退休前一年缴纳最高的保险,但参保人缴纳的基数不同,所领到的退休金肯定会有所区别。参保人应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保险。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参保人选择缴纳基数为60%的居多。” 
 由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组成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小组,对市本级各类应参保单位依法实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集中统一核定,全面推进呼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现用人单位应核尽核,应参尽参,应缴尽缴。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呼市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应当参加呼市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在岗职工、停薪留职、请长假、外借外聘、挂靠指标、内退等在册不在岗职工、其它与本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均在此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范围内。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内容包括: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项目为标准,对全市各用人单位2011年度全年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工资、补贴、奖金等,不论列支渠道与资金来源,均应全额进行核定,但国家、自治区及呼市规定不应计入工资总额的内容和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除外。同时,对各类用人单位的性质、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所列项目、内容对相关参保数据进行核定确认。

  此外,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发放的工资总额或薪金总额计算,可参照本人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包括各项补贴、奖金等)的月平均工资(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12)来确定。单位所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的缴费基数。对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3373元的60%(即2023。8元)的参保职工,按3373元的60%(即2023。8元)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3373元的80%(即2698。4元)的参保职工,按3373元的80%(即2698。4元)核定缴费基数。

对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3373元的60%(即2023。8元),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3373元的80%(即2698。4元),但低于3373元的300%(即10119元)的,据实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3373元的300%(即10119元)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高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据实核定。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确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

据了解,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生育分娩医疗待遇和意外伤害医疗待遇,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13万元。为减轻患大病居民个人负担,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大病保险制度,统筹标准按人均35元筹集,其中城镇参保居民原每人每年20元的大额医疗费全部用于大病补充保险,不足部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元的标准划入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居民不再另行缴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后个人负担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3至5万元报销60%,5至8万元报销70%,8万元以上报销90%,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10万元。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最高支付23万元。

  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全市户籍范围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参保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城镇非从业居民、本市大中小学校在册学生(不限户籍)。而且,居民医保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2015年个人缴费标准为灵活就业人员、老年人每人每年190元,新生儿和在册学生每人每年70元,政府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380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参保核定和缴费期。

  在报销比例方面,居民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一、二、三乙、三甲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5%、70%,均比过去有了大幅提升。

  为满足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已经在我市各大定点医院实现直接报销,缓解了个人资金垫付的压力,解决了医疗费用报销来回跑腿的问题。只有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医院和外地医院需要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缴费上限(社平工资的300%)、下限(社平工资的 60%)核定参保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各盟市确定。少数盟市因离退休人员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2001年为6%,2003年为7%,2005年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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