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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呼和浩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0 10:10:00


2016年呼和浩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呼市地区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呼政办发〔2015〕14号),我市2015年度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依据的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05.58元。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发放的工资总额或薪金总额计算,可参照本人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包括各项补贴、奖金等)的月平均工资(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12)来确定。单位所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的缴费基数。对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4205.58元的60%的参保职工,按4205.58元的60%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4205.58元的80%的参保职工,按4205.58元的80%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205.58元的60%,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205.58元的80%,但低于4205.58元的300%的,据实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205.58元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高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据实核定。
      (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政发〔2007〕7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呼政发〔2009〕61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9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呼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号)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关于缴费基数调整
我市2015年度核定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通过金保工程核心平台三版信息系统对已核定的缴费基数集中进行调整。市本级各核定建账和稽核检查小组根据核定情况对各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调整进行全面复审,确保基数调整的准确性、完整性。各旗县参照本《通知》,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情况及缴费基数核定情况的稽核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号)有关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为了保持新老政策平稳过渡,2006年3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72号)明确缴费基数实行3年过渡期。鉴于我区城镇在岗职工工资增长较快,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难度较大的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问题调整如下: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调整为5年。2007年按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缴费,2008年将缴费基数调整为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10年将缴费基数调整为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11年以后一律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断保”是指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致使养老保险费出现欠缴的现象。近年来,随着国企改制的不断深化,一些经营不善的中小企业关闭、破产或被兼并,大批职工分流下岗,“断保”人员急剧增加,因此,如何遏制参保职工的“断保”问题,已成为首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我市的参保人员中,处于“断保”状态的人员约占全部人数的20%。而随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逐年增加,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也逐年增加,为此很多困难下岗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普遍反映交不起养老保险费,这就导致“断保”人数不断增加。

  今年我市要切实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进一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年内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同时,今年我市要制定出台原国有企业大龄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救助政策,解决好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断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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