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2016年南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记者从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社保部门对2016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予以确定公布,今年缴费基数共五档,与此同时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了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另外,2016年,南昌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档缴费基数确定,为4150元;符合《南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洪劳社医字[2003]12号)第四条规定,可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的人员,经申请可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档缴费基数(即2490元)确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确定为2490元。
记者从南昌市人社局获悉,为充分发挥社会保 险保障功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即日起至9月30日,南昌将对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审核。
据悉,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 确定。用人单位以2014年度工资总额(含计时、计件工资、各项津补贴、加 班加点工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的月平均数为单位缴费基数 申报。单位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 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不低于201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 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申报;高于2015年度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2015年度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申报 。
自2014年度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5年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52元/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 伤保险、生育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 均工资,2015年度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16元/月。无雇工 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
需要注意的是,9月30日前仍未送审或拒绝提供资料审核的用人单位, 社保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2014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2015年度缴费基数 ;按此调整后,该类用人单位2015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2015年度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0%的,按2015年度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确定。同时,依据《社 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记者获悉,南昌市2015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已公布,缴费共设六档。
据悉,已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养老保险银行缴费协议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原选择档次对应的2015年应缴金额,直接到银行网点缴费。如需变更缴费基数档次,须在2015年缴费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签订协议;按原协议规定缴费后再申请变更的,在下一缴费年度再按变更后档次缴费。
此外,2015年南昌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第三档缴费基数3875元/月标准确定;按规定,可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的人员,经申请可按养老保险第一档(即2325元/月)确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