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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济南失业保险领取条件,2017年济南失业金领取标准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6-02-21 20:21:24


2016年济南失业保险领取条件,2017年济南失业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实施范围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劳动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及有关政策,保证职工失业后及时获得失业保险待遇,济南市下列单位及其职工需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包括: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需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施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和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谁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要积极参加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合理选择所学专业,为再就业创造条件。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次失业期间只能享受一次。

  如何申领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济南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人员名单、档案、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本人同意签字后,经审核认定对符合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单位通知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领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不受理失业保险审核的情况

  1.单位和职工没有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职工自动离职或者辞职的;3.职工和单位有劳动争议的;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5.参军、升学或出国(定居)的;6.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7.非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审核手续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实施范围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劳动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及有关政策,保证职工失业后及时获得失业保险待遇,济南市下列单位及其职工需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包括: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需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施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和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济南市自今年7月1日起,再次上调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其中,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辖区内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30元上调至830元,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辖区内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80元上调至780元。这是自2004年以来,我市连续第八次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从10月份开始,我市将按新标准为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7-9月份的失业保险金也将按新标准一并补发,10月底全部发放到位。

  相关链接:失业人员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保险金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失业保险金,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职工失业后,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失业保险待遇没有次数限制,每次失业后根据其新的缴费时间确定其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

  二、医疗保险待遇保证失业人员失业期间享受城镇职工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其遗属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丧葬补助金标准,从2003年9月起,每人按1000元的标准执行。抚恤金标准,按 10个月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四、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持失业登记证明、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从医疗补助金支出项目中列支。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依据手术状况,分别按1600元(顺产)、2000元(阴式手术产,俗称侧切)、3800元(剖腹产)的标准执行。

  五、失业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的,可以享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失业人员在一个失业期内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六、失业人员可以享受临时价格补贴

  2012年1月17日,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4号)规定,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上涨超过5%时,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享受价格临时补贴的人员范围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数额计算公式为:每人补贴额=当年度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当年度当地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当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办法:

  济南市户口的失业人员(含非济南市户口愿意在济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终止缴费、中断劳动关系后,为职工办理减员手续,并在60日内进行网上申报,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由单位打印出《济南市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通知失业人员携带户口本、身份证(非济南户口需带居住证)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然后到所在县(市)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非济南户口的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终止缴费、中断劳动关系后为职工办理减员手续,并在60日内携带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非济南市户口)》(一式两份),户口簿(首页、索引表、本人页)和身份证的原件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手续。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由单位通知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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