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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哈尔滨公积金缴纳基数,2017年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比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7 09:00:31  学窍知识网


2016年哈尔滨公积金缴纳基数,2017年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比例
    按照哈尔滨市出台的《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哈尔滨市200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进行调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将实行上限封顶,最高不应超过哈尔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五倍。

根据规定,自2008年1月起,哈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计算。单位办理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各缴存单位直接到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基数调整手续,通过哈市区财政结算中心集中支付的缴存单位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办理。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份;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哈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五倍;职工工资总额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各缴存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个人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其中,单位录用或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其实际发放工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额。

外省、市调入哈市的职工,按其调入单位实际发放工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额。哈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其调出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月份或按调入单位实际发放工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额。

此外,对于不做缴存基数调整或不按规定时间调整缴存基数的哈市单位,按规定,将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而如有单位不按规定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可向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保〔2008〕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哈尔滨市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调整我市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计算口径

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2.单位录用的新参加工作职工,缴存基数按照实际发放月份的工资计算。

3.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按其调入单位实际发放月份的工资计算。

二、缴存基数下限、上限及其缴存额上限

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哈尔滨市2014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160元/月;呼兰区、阿城区1050元/月;五常市、双城市、尚志市900元/月;巴彦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宾县、依兰县、方正县850元/月),上限为2014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2,88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093元。

三、调整时间

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于2015年6月15日至9月30日到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办理基数调整业务,2015年1月1日至基数调整日期间的差额应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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