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大连城乡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大连新农合报销标准
2016年大连城乡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大连新农合报销标准
大连市提高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老年居民、低收入人员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由55%、60%、65%提高到65%、75%、80%;未成年居民、大学生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由60%、65%、70%提高到70%、80%、85%;低保人员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由60%、65%、70%提高到70%、80%、85%。其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原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变。
社会保险实行五个险种统一征缴,五险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缴费比例分别为: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19%缴纳,职工(含农民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个人每年还需要一次性缴纳24元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3、失业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按职工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
4、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单位一般缴纳0.5%2.0%左右;
5、生育保险: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5%缴纳。
6、公积金: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0%,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各15%。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单位25%、个人15%执行。
大连医保报销比例提高
2011年4月1日,大连市提高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老年居民、低收入人员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由55%、60%、65%提高到65%、75%、80%;
未成年居民、大学生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由60%、65%、70%提高到70%、80%、85%;
报销比例
门诊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不设置
报销比例
大连参保人在本地就诊:报销45%
大连参保人在异地安置地就诊:报销30%
另:每季度最高可报销180元。
大连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起付)
报销范围
门诊六种情况不报销
1、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2、使用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应当由个人按比例先行负担的费用;
3、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期间(含家庭病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4、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或个人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补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5、参保人员未在规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
6、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费用。
大连医疗保险不能报销哪些住院费用
报销条件
门诊报销条件:
1、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2、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
3、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且按规定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
4、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为103家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具备门诊手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就诊。
住院报销条件:
1、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等参保对象
2、在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具备门诊手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就诊。
报销流程
门诊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单位就诊时,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应由参保人员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下同)或现金等方式支付,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直接结算。
住院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和医生入院安排,先缴纳住院押金住院。出院时,到医院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费用结算。然后将住院单据、收费单据、参保的医保卡和身份证,到设立在医院的医保办进行现场结算。
报销地点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医院(二级)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396号
大连市友谊医院(三级)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三八广场8号
大连市中医医院(三级)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3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