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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及额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6-02-09 15:01:47


2016年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及额度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6年1月1日起下调

  据新浪天津微博报道,2015年央行连续降息5次,公积金利率也经历了4次下调,5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从年初的4.25%降低到了目前的3.25%,降幅达23%。

  对于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购房者来说,调整后的新利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每月少还款可达443元

  执行新利率后,与今年相比,明年每月可以少还款多少呢?

  以2015年1月贷住房公积金贷款80万元、贷款30年、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例,4次降息前利率为4.25%,借款人月还款额为3935.52元;降息后利率为3.25%,借款人月还款额为3491.94元,每月少还443.58元。


  >>相关问答:

  公积金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如何执行?

  遇人民银行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对调整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对于调整日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下一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

  天津目前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是多少?

  贷款新政中提高了贷款最高限额,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与原政策相比,贷款最高限额不再受到是否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影响。

  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仍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所购住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最高贷款限额四方面因素分别计算,以其中最小值为借款人贷款额度。

  2015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①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2015年1月16日移交至全市统一管理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移交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②自2015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③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850元,最高不得超过19230元。

  ④单位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5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央行调息通知,自7月6日起,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下调0.2个百分点。调整后,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仍能较选择商业贷款获得利息“优惠”。

  继今年6月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后,此次为年内第二次贷款利率调整。据介绍,自7月6日起,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下调0.2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年利率从4.2%调整为4.0%,五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从4.7%调整为4.5%。对于2012年7月6日(含2012年7月6日,以借据放款日期为准)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对于2012年7月6日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原合同利率,不进行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2013年1月1日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

  根据计算,此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后,以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30年,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例,利率调整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为2533.43元,调整前为2593.19元,每月还款额减少59.76元,30年总计减少21513.6元。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低了2.05个百分点,以贷款50万元、贷款年限30年、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例,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月还款为3176.8元,30年总还款元,支付利息总额643648元;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2533.43元,30年总还款912034.8元,支付利息总额412034.8元,每月能少支付643.37元,30年共节省利息支出231613.2元。
天津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产品简介

  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 基本规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规定的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信用状况良好;

  4、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

  5、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6、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7、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8、同意按照公积金贷款规定提供担保。

  ◆ 产品规格

  1、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4条规定的最低值计算,申请贷款额度应为1千元的整数倍,计算出的可贷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则千位加1。

  (1)按贷款额度审核: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2)按购房面积审核:

  本次购房被认定为首套住房的,建筑面积>90平方米,贷款成数≤7成;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贷款成数≤8成;本次购房被认定为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成数≤5成;

  (3)按还款能力审核:

  [(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总额+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及配偶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 ×借款期数(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4)按余额倍数限制审核:

  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公积金账户余额≤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使用配偶额度的,为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以下条件较低值确定

  (1)借款人年龄+申请贷款期限≤法定离退休年龄+5年;

  (2)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房的,贷款期限≤30年;

  (3)购买私产住房的,贷款期限≤20年。

  3、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贷款担保

  (1)抵押担保:购买已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商品住房应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应用本人其他自有住房作抵押;

  (2)保证担保:应由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3)质押担保:由我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质押物作为贷款质押担保。我行认可的质押物包括: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开出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名下未到期定期存单;代销、包销的借款人名下未到期的合格储蓄国债等。

  5、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 保险与公证

  设定抵押的住房,应当办理房屋保险,具体规定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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