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兰州公积金缴纳基数、比例
2016年兰州公积金缴纳基数、比例
为规范省属、中央在兰单位缴存业务,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近期对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进行核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5年度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2015年度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的上、下限规定则为:上限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市区城市(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下限不得低于职工工作所在市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倍。
兰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以2011年的兰州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调整为不低于该平均工资的60%。昨日,记者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2012年1月1日起兰州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等九大类单位,其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比例,由此前的7%~10%,统一提高至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个人缴存比例则由7%上调至9%。
个人缴存比例上调至9%
与2002年开始执行至今的兰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对比,此次住房公积金比例调整后,单位、个人的缴存比例都有所提高,基本上调了两个百分点;被统一规范缴存比例的单位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者,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也将依新规执行。从2012年1月1日起,兰州市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比例统一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2%(此前,兰州市属行政事业(财政拨款)单位,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执行差异化的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9%。而暂不具备调整条件的企业单位,其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分别在10%~12%和7%~9%的幅度内由单位自行选择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兰州市统计局公布的兰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公积金咋查、咋算?看清楚
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登录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lzgjj.com/)后,点击进入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由于建立公积金时有些单位提供的是15位身份证号码,所以在输入身份证号码时,15位和18位的号码都要试一下,身份证最后一位是X的查询时输入大写X查询;住房公积金电信声讯台查询号码:;也可以选择到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柜台查询,或者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柜台进行查询。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公布统一查询电话:0931-,可以进行住房公积金查询、公积金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问题。(注:工资总额计算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职工当年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首月工资总额。)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明确兰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上、下限,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得超过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不得低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兰州市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兰住管〔2011〕1号)规定,兰州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缴存比例,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最低不低于5%。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记者从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明年兰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将以2010年的兰州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比例仍然为7%-12%,最高可缴存12%。缴存比例超过10%的,须经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才可实施。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此次调整后,相关单位须在本月底前到该中心各业务大厅、管理部领取《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按时完成调整基数、调整比例的审核工作。否则,带来的不便后果将由相关单位自行承担。
据了解,所谓“住房公积金基数”,就是指可以计算出个人应缴纳多少公积金的数字,一般就是上一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如上年某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今年的缴存基数就是2000元,若按照个人、单位各缴纳12%的缴存比例,则每月个人与单位就各须缴纳240元。不过,月平均工资不是单位自己说了算,而是要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核定后执行。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该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也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当地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兰州此次对基数的调整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依然为:2010年职工工资总额÷12(月)×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