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公积金提取条件2016
兰州公积金提取条件2016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近期对“购买自住住房”等十三类情形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流程进行了最新梳理修订,细化公布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件、频次、额度等问题,形成了一本“便民手册”,市民在办理各项提取业务之前,可随时登陆该中心官网查询办理流程,备齐要件手续,一站办结。
A
异地购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异地购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直是市民咨询量较大的问题,此次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官网上对提取范围、申请资料、提取时限、备注情况等各个细节作了详细解释,方便缴存职工“一站办结”少跑腿。
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职工本人或配偶,若在兰州地区以外购买了住房,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两人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在提取时限上,若以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两次;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要件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异地购房的缴存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须准备好以下要件: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职工异地所购房屋在配偶名下的,应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若所购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能够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站查询的购房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凭证,购房合同不能上网查询的不予办理;所购房屋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销售发票、契税完税发票,并现场签署《购房行为承诺》。
B
对于本市各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在本单位自有土地上建设住宅楼,做为专家、教师公寓,采取以租代售的方式向职工提供住房的情形,此次修订版提取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可以给购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同时,公共租赁住房按以租代售方式租赁的,也可比照此情形执行。
与其他情形下提取公积金的要求略显不同的是,职工在此情形下提取公积金,实行备案制度,即由建设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该项目的建设资料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办理时,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以租房协议和交款票据同时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两次。
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频次,新修订版对多种情形作了详细解释:
一、职工符合多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一次只能以一种情形提出申请,原则上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二、符合销户提取情形,且本人没有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的,可以在任意时间办理,不受当年提取次数限制;
三、职工如果在符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或“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3种情形当年提取过一次住房公积金后,再发生“购买自住住房”情形时,可以在当年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如果符合“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情形的,可以不受当年是否以其他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在账户余额允许的情况下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租赁单位周转房、公寓房可提取公积金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措施》(兰住管〔2015〕2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管理部。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所属各分支机构依据管理中心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审批业务,各受委托银行依据《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协议书》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
第二章 提取情形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九、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工作调出本市或异地就业,不具备转移条件的。
十、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职工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十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法无偿取得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措施》(兰住管【2015】2号)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范围、时限、额度和频次
职工符合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十三种提取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本规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中心各分支机构业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本条分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和异地购房两类情况。
(一)在本市购买商品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时限:
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两次;
《房屋所有权证》为要件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二)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房
职工因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两种情形办理:购房合同已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视同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办理提取;购房合同未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实行备案制度,由建设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该项目的建设资料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1、备案资料:省、市房改办或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建设项目的批复(立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购房人备案清册(以上资料建设单位因故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
2、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
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房款总额20%以上的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4、提取时限:
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两次;
《房屋所有权证》为要件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任一金额为准)。
(三)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在过户期间申请提取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兰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缴款凭证。
(2)办理完过户手续后申请提取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已过户于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发票。
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应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时限:
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契税完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为准)。
(四)在本市购买拆迁安置房
职工因拆迁安置超出面积部分补交差价款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行备案制度,由拆迁安置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拆迁安置资料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1、备案资料:政府部门对该地段进行拆迁的许可证明或拆迁公告、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户备案清册(以上资料拆迁安置单位因故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拆迁安置单位鲜章)。
2、提取范围:
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还建超面积部分需补交差价款20%以上的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