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规范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退休管理
企业职工凡超出特殊工种名录的、未经过公示的、未建立特殊工种档案的,均不得审批退休。消费日报网1月14日获悉,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严格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和特殊工种退休相关规定。
只有两类人可办理提前退休
通知要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办理退休,除另有规定的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提前退休。
首次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年龄必须按照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执行。
特殊工种退休不得超范围审批
企业职工从事的工种岗位属于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内的,才能办理特殊工种退休。通知强调,相关部门要对企业所设置的特殊工种岗位、在岗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经历,经过企业申报、内部公示、本人确认、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在本人档案形成可靠且充分的记载。各地区、各企业不得自行扩大特殊工种名录,随意放宽特殊工种适用范围。
申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退职)的企业职工以及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申请、公示材料、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鉴定结论1年内有效)。
骗取养老金将处2至5倍罚款
企业或担保人员以欺诈、隐瞒、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通过退休审批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骗取的养老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骗取数据巨大、情节严重乃至涉及违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按照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