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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社保费征缴标准有新调整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均有变动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7 09:00:31  学窍知识网


  近日,记者从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2016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的规定,海盐县对今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进行了新的调整,在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都有所变动。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执行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海盐县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除征缴基数等常规变化外,还有哪些改变?据悉,与去年相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均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参保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

  工伤保险以行业基准费率为主,辅以浮动费率。海盐县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办法,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缴纳。普通单位均为行业基准费率征收。同时,失业保险制度实现突破,失业保险参保人员不分户籍,均需个人缴费,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均需缴纳失业保险个人部分,每人每月20元。

  除企业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分三档征缴,第一档为每人每月563元,第二档为每人每月1058元,第三档为每人每月2116元;基本医疗保险为每人每月273元。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银行代扣、按月缴纳的办法征缴。

  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年筹资额为1000元。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个人出资300元、各级财政补助700元。其中农村居民(包括被征地居民)镇(街道)财政补助245元,县以上财政补助455元;城镇居民县以上财政补助700元。

  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月缴纳标准为532元,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为95760元。征地时按规定享受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15年最低缴费个人账户额度一次性补足个人账户,标准确定为5000元。其中已享受被征地人员生活保障待遇的每享受一个月补足200元个人账户资金。

  另外,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为每人每月6元,居民医保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筹集大病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的,后由用人单位补缴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中断后由参保人员个人补缴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缴纳,每人每月798元;退休人员(包括已享受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为每人每月210元。

  近年来,海盐县不断调整社会保险待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现城乡统筹和应保尽保,构建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助、育有所补”的共享普惠型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险参保人数逐年上升,社会保障网横织密结,使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受益于海盐县社保服务体系,感受到了阳光般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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