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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参加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办理手续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6-01-25 17:02:57


">   胶东在线网友留言:我是一个企业职工,2008年10月由于家庭原因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是由单位辞退的。之后我就去我市的失业保险处办理失业证,结果失业保险处以我所在单位没有交齐所有员工的各种保险为由不给办理。2013年4月份,我听说我原来单位已经交齐了所有员工的保险,可以办理失业证,于是我就又去人力资源失业科去办理失业证,但是失业科工作人员答复:我是2008年10月份被单位辞退,已经过了办理期限,不能再给办理。这样的话,我就不能办理失业证,没有失业证就不能领取公积金,到退休年龄也不能办理退休证。请问,失业科这样的做法合理吗?毕竟当初是因为单位没交齐养老保险才导致我没及时办理失业证的。
  烟台劳动就业办公室回复:按照有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
  祥情请与市就业办失业保险科董科长联系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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